【办事指南】就业与失业信息动态监测发布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对可能出现的较大规模的失业,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第四十三条 国家建立劳动力调查统计制度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制度,开展劳动力资源和就业、失业状况调查统计,并公布调查统计结果。
统计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劳动力调查统计和就业、失业登记时,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调查统计和登记所需要的情况。
2.《关于进一步健全我省就业失业动态监测体系的通知》(皖人社秘﹝2012﹞238号):四、(一)省厅成立由分管厅长牵头,就业处、市场处、失业处、就业局、信息中心等组成的工作协调机构,具体工作由省就业局承担。各市要高度重视就业失业动态监测工作,明确由分管局长负责,相关单位和业务骨干具体承办。
二、承办机构
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局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申请条件
按照《就业促进法》规定监测
五、申报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按照要求由公民、法人、社会组织申请监测发布
七、办理时限
条件符合且资料齐全,即时办结。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0564-5022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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