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3243454/201711-00331 | 信息分类: | 综合政务 |
---|---|---|---|
内容分类: | 行政法规、规章 | 发文日期: | 2017-06-13 00:00:00 |
发布机构: | 与儿街镇 | 生成日期: | 2017-06-13 00:00:00 |
来源单位: | |||
生效时间: | 2017-06-13 | 废止时间: | 2018-06-13 |
名 称: | 安徽省贫困患者慢性病费用补充医疗保障“180”工程 | ||
文 号: | 关键词: |
索引号: | 003243454/201711-003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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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分类: | 综合政务 |
内容分类: | 行政法规、规章 |
发文日期: | 2017-06-13 00:00:00 |
发布机构: | 与儿街镇 |
生成日期: | 2017-06-13 00:00:00 |
来源单位: | |
生效时间: | 2017-06-13 |
废止时间: | 2018-06-13 |
名 称: | 安徽省贫困患者慢性病费用补充医疗保障“180”工程 |
文 号: | |
关键词: |
安徽省贫困患者慢性病费用补充医疗保障“180”工程
贫困人口慢性病患者1个年度内门诊医药费用,经“三保障一兜底”综合医保补偿后,剩余合规费用由补充医保再报销80%(以下简称“180”补充医保)。剩余合规费用包括常见慢性病门诊限额内经基本医保(新农合)报销后的自付部分、超出限额外个人自付的合规医药费用,以及特殊慢性病比照住院报销后自付合规医药费用。合规费用的界定按医保相关规定执行。
“180”补充医保报销费用从2017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1月1日至本方案实施前贫困慢性病患者已经发生的门诊医药费用纳入报销范围,期间由个人自付的合规费用要予以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