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山县扶贫小额信贷评级授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创新发展扶贫小额信贷实施意见》(皖扶办〔2015〕37号)和《关于印发安徽省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农信联发〔2015〕84号)等文件精神,有效解决建档立卡贫困户(以下简称贫困户)产业发展资金短缺难题,促进贫困户增收脱贫,结合霍山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农商行)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遵循“突出重点、扶持到户;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加强宣传、尊重意愿;规范程序、防范风险”的工作原则,充分发挥农商行对贫困户脱贫致富的金融杠杆作用,有效解决贫困户产业发展资金短缺的问题。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评级授信对象为有发展意愿、有发展潜质、有资金需求、有还款来源、并选择了适合的发展项目的贫困户。
第四条 扶贫小额信贷评级是指农商行按统一标准,以借款人还款意愿和偿债能力为核心,从社会诚信度、家庭劳动力状况和上年人均收入三项指标对辖区内贫困户进行信用状况的综合评价。
第五条 扶贫小额信贷授信是指农商行以贫困户信用等级、家庭财产总值或净资产、风险承受能力和产业项目发展前景及还款来源等为基础,核定贫困户扶贫小额信用贷款最高限额。
第六条 贫困户评级授信遵循“统一标准、全面评级;余额控制、周转使用;动态管理、适时调整”的原则。
“统一标准、全面评级”指扶贫小额信贷评级授信工作组以统一的评级指标和方法对辖区内的所有贫困户进行评级授信。
“余额控制、周转使用”指农商行对贫困户的授信实行余额控制,有效期内周转使用。
“动态管理、适时调整”指农商行根据贫困户家庭情况、产业发展状况和风险状况的变化,适时调整贫困户信用等级及授信额度。
第二章 成立评级授信工作组
第七条 成立县、乡(镇)、村三级评级授信工作组,按照“村级评议、乡(镇)审查、县级审核”的程序,对所有贫困户进行公开规范评级授信。
村评级授信工作组由村两委、驻村扶贫工作队和村民代表组成,其中村民代表应德高望重、公道正派、有广泛代表性,且人数必须占2/5以上。负责对所辖的贫困户逐户采集评级授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填列申请人基本情况、贫困户家庭成员信息,对照评分项目打分评级、提出初评意见(包括信用等级和授信额度),填制“贫困户评级授信表”有关栏次。
乡(镇)评级授信工作组由乡镇所在地支行行长、客户经理和乡(镇)人民政府抽调人员组成,负责对村评级授信工作组初评意见进行审查,提出公开授信金额建议,将“贫困户评级授信表”(一式三份)报县评级授信工作组审定。
县评级授信工作组由县农商行、县扶贫移民局及相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负责核定贫困户信用等级和授信额度,并建立信用档案,将确认的贫困户评级授信情况,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或主要媒体进行公告、公示。
第三章 贫困户评级授信
第八条 贫困户信用等级采用记分方法评定,总分为100分,分为“很好”、“较好”、“一般”三个等级。根据“贫困户评级授信表”对贫困户信用等级进行测算,各等级贫困户应达到如下分值:“很好”信用贫困户得分值≥90分、“较好”信用贫困户得分值≥80分、“一般”信用贫困户得分值≥70分,信用等级评分在70分(不含)以下的,不予授信。
第九条 信用等级为很好的授信额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信用等级为较好的授信额度最高不超过3万元,信用等级为一般的授信额度最高不超过1万元。具体用信额度结合实际最终由本行审定。
第十条 评级授信操作流程:村工作组进行贫困户信息采集→信用等级测算与认定→授信额度测算与认定→形成初评意见→乡(镇)工作组审查初评意见并提出授信额度建议→县工作组核定信用等级和授信额度→县工作组公告、公示评级及授信结果。
第四章 贫困户的用信管理
第十一条 扶贫小额信贷办理实行“阳光办贷、五项公开”原则。即:贷款流程和时限公开、评级授信原则公开、贷款违约责任公开、贷款金额方式 用途利率公开、贷款政策条件公开。
扶贫小额信贷应当严格按照“先评级、后授信、再用信”的程序进行,贷款基本流程为:开展评级授信→贷款申请→贷款调查→贷款审查→贷款审批→签订合同→发放支付→贷款收回,如借款人出现死亡和意外伤害的→申请保险理赔;
第十二条 申请用信的评级授信贫困户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生产发展意愿和项目,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本人及家庭成员无不良信用记录,无未解决的经济纠纷。
第十三条 扶贫小额信贷利率按照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的基准利率执行。
第十四条 贷款用途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主要用于贫困户发展特色种养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光伏发电、乡村旅游等生产经营项目或支持贫困户带资入股参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不得用于子女上学、看病、还债等非生产性支出和赌博、放高利贷等违法活动。
第十五条 扶贫小额贷款具体期限根据所选项目生产周期合理确定,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一年期还款方式为“利随本清”,二年期、三年期贷款还款结息方式为“按年结息、到期一次还本”。
第十六条 各支行应建立扶贫小额信用贷款绿色通道,优先给予办理。
第十七条 扶贫小额信贷贷款申请资料:《贫困户评级授信表》,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贷款申请、贷款用途资料或说明。
第五章 评级授信后续管理
第十八条 支行要严格按照信贷管理制度,建立扶贫小额贷款台账,做好跟踪监测工作。对年内到期贷款回收率连续3个月低于98%的乡(镇)、行政村,停止该项贷款业务,查明原因,追偿贷款本息,乡(镇)、行政村协助,直至年内到期贷款回收率达到或超过98%,经过一定时间的考察后,再行在该乡(镇)、村开展扶贫小额信贷业务。
第十九条 各支行客户经理要加强贷后管理,贷款到期前一个星期和一个月分别提示客户按约还款。借款贫困户恶意拖欠或不归还贷款的,由支行负责追偿,扶贫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村两委协助配合,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追偿。
第二十条 对借款人发生死亡、意外伤害情况的,无论贷款是否到期,客户经理要在借款人发生伤亡事故的24小时内,帮助贷款人申请保险赔付。
第二十一条 对经办人员调查不实、审核不严、违反操作程序或员工道德等造成贷款损失的,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二条 贴息申请。贷款按期还清本息后,由贷款户按照《霍山县扶贫小额信贷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要求申请贴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安徽霍山农村商业银行负责制订、解释、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