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与儿街镇2022年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与儿街镇2022年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 ||||||||||
处罚对象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要事实 | 处罚种类 | 处罚内容 | 处罚依据 | 处罚机关 | 处罚决定日期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处罚履行方式 | 公示截止期 |
迪茵泰克信息科技(霍山)有限公司 | 迪茵泰克信息科技(霍山)有限公司涉嫌发布虚假广告案 | 2021年12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消费者网上举报当事人于天猫平台“Dintake旗舰店”销售的电热毯网页上宣传“无辐射”字样。我局于2021年12月8日依法对其天猫平台“Dintake旗舰店”店铺网页进行了检查。该公司无法提供该产品“无辐射”证明。 | 罚款 | 处广告费用三倍的罚款6000元整。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2/1/28 | 霍市监处罚〔2022〕8号 | 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霍山县小桑蔬菜店 | 霍山县小桑蔬菜店销售过期食品案 | 2022年1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接消费者投诉,消费者于2022年1月1日在霍山县小桑蔬菜店购买的1袋“海底捞”牌清油火锅底料已超过保质期限。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月11日对当事人店铺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货架上还存有部分过期食品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海底捞牌清油火锅底料”1袋,“海天牌川渝风味牛油火锅底料”5袋,“贺福记鱼头剁椒”1袋; 2、没收违法所得1.5元; 3、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 合计罚没款5001.5元。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2/2/10 | 霍市监处罚〔2022〕41号 | 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霍山县大沙埂如海超市 | 霍山县大沙埂如海超市销售过期食品案 | 2022年1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接消费者投诉,消费者于2022年1月1日在霍山县大沙埂如海超市购买的“马头牌”牌食用植物油1瓶已超过保质期限,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月11日对当事人店铺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货架上经营的1瓶“马头牌”食用植物油超过保质期限仍在销售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马头牌食用植物调和油”,1瓶(400毫升/瓶); 2、没收违法所得0.9元; 3、罚款人民币6000元整。 合计罚没款6000.9元。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2/2/10 | 霍市监处罚〔2022〕38号 | 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霍山县奥邻优里生活超市 | 霍山县奥邻优里生活超市销售过期食品案 | 2022年1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接消费者投诉,消费者于2022年1月1日在霍山县奥邻优里生活超市购买的“洪波”牌鱼头剁椒已超过保质期限。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月11日对当事人店铺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货架上存在标注有“128g鱼头红剁椒”的价格牌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1.没收违法所得0.5元。 2.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 合计罚没款5000.5元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2/2/10 | 霍市监处罚〔2022〕39号 | 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安徽霍山县五福斋食品有限公司 | 安徽霍山县五福斋食品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 2021年12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接网上消费者投诉该公司在天猫购物平台店铺“嘉润斋食品旗舰店”销售的“欧包面包”宣传“0脂肪”字样,而在营养成分表中脂肪含量为3g/100g。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 | 罚款 | 处广告费用三倍的罚款6000元整。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2/2/25 | 霍市监处罚〔2022〕40号 | 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个体工商户 | 周启高销售过期食品案 | 2022年2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接消费者投诉2022年2月6日在周启高商店购买10袋“毛湘德”牌香菇丝辣条超过保质期,当事人涉嫌构成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2022年2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店铺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商品售卖货架上仍有3罐“可比克”牌番茄味薯片已过期。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可比克”牌番茄味薯片3罐; 2、没收违法所得2元; 3、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 合计罚没款5002元。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2/3/10 | 霍市监处罚〔2022〕69号 | 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