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与儿街镇2022年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2022-05-19 08:42来源:霍山县与儿街镇文字大小:[ ]   背景色:       
与儿街镇2022年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处罚对象 案件名称 违法主要事实 处罚种类 处罚内容 处罚依据 处罚机关 处罚决定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处罚履行方式 公示截止期
迪茵泰克信息科技(霍山)有限公司 迪茵泰克信息科技(霍山)有限公司涉嫌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1年12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消费者网上举报当事人于天猫平台“Dintake旗舰店”销售的电热毯网页上宣传“无辐射”字样。我局于2021年12月8日依法对其天猫平台“Dintake旗舰店”店铺网页进行了检查。该公司无法提供该产品“无辐射”证明。 罚款 处广告费用三倍的罚款6000元整。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1/28 霍市监处罚〔2022〕8号 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1年
霍山县小桑蔬菜店 霍山县小桑蔬菜店销售过期食品案 2022年1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接消费者投诉,消费者于2022年1月1日在霍山县小桑蔬菜店购买的1袋“海底捞”牌清油火锅底料已超过保质期限。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月11日对当事人店铺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货架上还存有部分过期食品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海底捞牌清油火锅底料”1袋,“海天牌川渝风味牛油火锅底料”5袋,“贺福记鱼头剁椒”1袋;
2、没收违法所得1.5元;
3、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
   合计罚没款5001.5元。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2/10 霍市监处罚〔2022〕41号 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1年
霍山县大沙埂如海超市 霍山县大沙埂如海超市销售过期食品案 2022年1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接消费者投诉,消费者于2022年1月1日在霍山县大沙埂如海超市购买的“马头牌”牌食用植物油1瓶已超过保质期限,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月11日对当事人店铺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货架上经营的1瓶“马头牌”食用植物油超过保质期限仍在销售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马头牌食用植物调和油”,1瓶(400毫升/瓶);
2、没收违法所得0.9元;
3、罚款人民币6000元整。
合计罚没款6000.9元。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2/10 霍市监处罚〔2022〕38号 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1年
霍山县奥邻优里生活超市  霍山县奥邻优里生活超市销售过期食品案 2022年1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接消费者投诉,消费者于2022年1月1日在霍山县奥邻优里生活超市购买的“洪波”牌鱼头剁椒已超过保质期限。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月11日对当事人店铺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货架上存在标注有“128g鱼头红剁椒”的价格牌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1.没收违法所得0.5元。
2.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                  
合计罚没款5000.5元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2/10 霍市监处罚〔2022〕39号 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1年
安徽霍山县五福斋食品有限公司 安徽霍山县五福斋食品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1年12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接网上消费者投诉该公司在天猫购物平台店铺“嘉润斋食品旗舰店”销售的“欧包面包”宣传“0脂肪”字样,而在营养成分表中脂肪含量为3g/100g。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 罚款 处广告费用三倍的罚款6000元整。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2/25 霍市监处罚〔2022〕40号 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1年
个体工商户 周启高销售过期食品案 2022年2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接消费者投诉2022年2月6日在周启高商店购买10袋“毛湘德”牌香菇丝辣条超过保质期,当事人涉嫌构成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2022年2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店铺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商品售卖货架上仍有3罐“可比克”牌番茄味薯片已过期。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可比克”牌番茄味薯片3罐;
2、没收违法所得2元;
3、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
   合计罚没款5002元。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3/10 霍市监处罚〔2022〕69号 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