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入籍等登记(取得《收养登记证》或事实收养公证书)服务指南
收养、入籍等登记(取得《收养登记证》或事实收养公证书)
1、受理部门:各户籍派出所
2、办理条件: 1999年4月1日《收养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公民收养未办理出生登记的婴儿,收养人凭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向收养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1999年4月1日《收养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的,可以凭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3、办理流程: 申请—审核—办理—办结送达
4、所需材料:1、收养人《居民户口簿》;
2、《收养登记证》或事实收养公证书;
3、有《出生医学证明》应当提供。
5、办理时限:手续齐全一次性办结
6、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