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与儿街镇2024年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 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 |
备注 |
1 |
霍市监处罚〔2024〕149号 |
霍山县新元超市大沙埂加盟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霍山县新元超市大沙埂加盟店 |
92341525MA2QGGEUXL |
张坤山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元; 2.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 合计罚没款2001元。 |
已履行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6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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