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与儿街镇2024年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 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 |
备注 |
1 |
霍市监处罚〔2024〕1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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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山县邓兆霞百货商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霍山县邓兆霞百货商店 |
92341525MA2QGGTK30 |
邓兆霞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300元,合计罚没款31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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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8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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