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与儿街镇2025年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2025-04-25 15:26来源:霍山县与儿街镇文字大小:[ ]   背景色: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个体工商户 92341525MA2NLDRM3G 余*凤  身份证 3424271968****0981 霍市监处罚〔2025〕23号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毛湘德牌红烧牛筋调味面制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当事人进购食品未索证、建立进货台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的规定。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毛湘德牌红烧牛筋调味面制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当事人进购食品未索证、建立进货台账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3元,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合计罚没款503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