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出生登记(随母入户)服务指南
1、受理部门:各户籍派出所
2、办理条件:有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
3、办理流程: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由婴儿监护人或者户主向婴儿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办大厅)申报出生登记。婴儿父母户口不在一地的,为防止重复登记,申报登记时要进行网上核查,不再要求提供在另一方未落户证明。出生登记结束后,公安派出所需在出生医学证明正联上加盖已入户章。
4、所需材料: ①婴儿母亲《居民户口簿》;
②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备注:
1、申报登记姓名与《出生医学证明》上姓名不一致时,需父母双方到场一致同意;
2、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需父母双方到场确认婴儿民族成份。
5、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6、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