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山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居民户房屋征迁补偿安置方案
为落实国家生态环境部饮用水源专项督查检查整改要求,消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隐患,需对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居民户房屋进行征迁。根据《六安市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六安市被征土地上房屋和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六政〔2015〕75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迁范围及对象
在佛子岭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居民户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物均需征迁(详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示意图)。
二、征迁实施单位:佛子岭镇人民政府
三、征迁期限及签约期限:
2019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20日
四、补偿方式及标准:
(一)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对被征迁人符合宅基地安置条件而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房屋按六政〔2015〕75号文件规定基准价的1.7倍给予货币补偿,并给予一次性1.5万元/个安置人口的放弃宅基地奖励。被征迁人选择在霍山县县城购买商品房的,给予2万元/个安置人口的购房奖励。安置人口以征迁通知之日起为准。
征迁住宅房屋的被征迁人,选择货币补偿且在签约期限内完成签约搬迁的,征迁人按照被征迁房屋补偿金额(不含“两费一奖”等奖励部分)20%给予奖励。对在签约期限前15日完成搬迁签约的,再增加被征迁房屋补偿金额10%奖励。
(二)征迁住宅房屋,选择产权调换的,征迁人在迎驾厂苗圃安置区存量安置房提供住宅(现房),在佛子岭镇悦民小区安置房提供住宅(现房及期房);在佛子岭镇人民路商业区提供门面房及多层商铺(现房及期房);安置房房源公布上墙。采取先搬迁、先验收、先选房方式进行。所选安置房面积(房管部门测绘建筑面积,含公摊面积,下同)依照接近安置面积进行确定。住宅房选择在迎驾厂苗圃安置区安置的被征迁户,以安置户头为准,每户允许选择一间储藏室(选完为止)。
1、被征迁房屋安置人口人均面积不足40㎡的,按照实际征迁面积实行1:1置换回迁,并找补结构成新差价(具体标准附后)。被征迁人在签约期限内完成签约搬迁的,可享受下列结算优惠。
被征迁户均可享受两个10㎡优惠政策:所选安置房面积超过被征迁房屋面积10㎡以内部分,按1020元/㎡结合楼层结算;超过10㎡至安置面积部分,按1500元/㎡结合楼层结算;超过安置面积部分,按安置房市场价结算(悦民小区安置房多层楼房超面积部分价格表附后)。
2、被征迁房屋安置人口人均面积超过40㎡的,人均40㎡以内部分,按照实行1:1置换回迁,并找补结构成新差价;超过人均40㎡以外部分,按下列情形补偿安置。
(1)依法取得合法建房手续的,以及未依法取得合法建房手续,但在2012年航测图上有标注的住宅房屋,其超过人均40㎡以外部分,被征迁人在签约期限内完成签约搬迁的,征迁人比照实行1:1置换找差方式回迁安置。
(2)未依法取得合法建房手续,在2012年航测图上没有标注,经认定符合一户一宅政策的住宅房屋,其超过人均40㎡以外部分不予补偿。积极支持征迁工作、主动腾空住房的,原则上可给予工料补助(砖混及以上结构350元/㎡、砖木结构200元/㎡、简易结构100元/㎡)。
(3)对于在2012年航测图上有标注的,建新房旧房未拆除的住宅房屋,征迁时只认定新房,旧房积极支持征迁工作、主动腾空住房的,按违章建筑视情可给予工料补助(砖混及以上结构350元/㎡、砖木结构200元/㎡、简易结构100元/㎡),逾期不拆除的,不予补偿并强制拆除。
(4)被征迁人在签约期限内完成签约搬迁的,可享受结算优惠。即被征迁户均可享受两个10㎡优惠政策:所选安置房面积超过被征迁房屋面积10㎡以内部分,按1020元/㎡结合楼层结算;超过10-20㎡部分,按1500元/㎡结合楼层结算;超过20㎡以上部分,按安置房市场价结算(悦民小区安置房多层楼房超面积部分价格表附后)。
3、被征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给予一次性1.5万元/个安置人口放弃宅基地奖励。安置人口以征迁通知之日起为准。
被征迁房屋面积多于所选安置房面积部分,在签约期限内完成签约搬迁的,按照市政府六政(2015)75号文件确定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迁补偿标准1.7倍给予货币补偿安置。
4、产权调换安置房建设标准。
产权调换的安置房由承建方统一按规划建设,房屋的建设设计按国家建筑规范进行,安置房为毛坯房,安装防盗门一幅(不设内门);水、电、电话、有线电视管线安装到户,被征迁人自行开户。安置房实际面积以房产部门测绘的面积(含分摊)为准。
(三)选择联户统一自建:
1、房屋征迁补偿标准按六政〔2015〕75号文件执行。
2、安置规划:本次联户统一自建安置按国家规定“一户一宅”,被征迁人有父母亲的,与其中一子女同时安排,父子不分开安排宅基地。安置地点分别为斗笠冲安置点、佛子岭老六佛路安置点和打渔冲安置点。斗笠冲安置点每户规划占地160㎡(2间;其中建筑占地96㎡(12m*8m));佛子岭老六佛路安置点每户规划占地144㎡(2间,18m*8m;其中:建筑占地96㎡(12m*8m),庭院占地48㎡(6m*8m))打渔冲安置点每户规划占地150㎡(2间,15m*10m;其中:建筑占地80㎡(10m*8m),庭院占地70㎡)。庭院围墙均统一设计为栅栏通透式,院内不允许任何建设。联户统一自建安置的集体建设用地不得转让和买卖。
3、安置房建设:实行联户统一自建,依据规划,由征迁所在地佛子岭社区牵头,佛子岭镇规建办、土管所与城管执法分局统一放线,所建房屋的位置、标高、层高、外观及色调等严格按规划设计图纸实施。违反规划建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4、安置选号办法:征迁安置实行“分类选号,先搬先选”的原则,即“先搬迁、先验收、先选顺序号”。被征迁户凭验收选号单顺序号,待房屋全部拆除完毕后,集中选宅基地号(选完为止)。确认后不得变更。
(四)集体土地上的安置人口按《霍山县城规划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霍政〔2010〕61号)规定执行。
(1)2000年4月1日前办理入户,现在册的农业祖居人口;
(2)农业祖居已婚人口的配偶及其新生子女;
(3)原户籍在本地的在校学生和毕业后户口将回原籍的学生、现役义务兵、服刑人员,以及户口虽不在征迁范围但一直随户主生活居住在合法产权集体土地房屋的无工作单位的父母、配偶及子女;
(4)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独生子女按两人计算安置人口;
(5)征迁通知发布时,已办理计划生育证(准生证)等相关证明的孕妇,按两人计算安置人口。
(五)其他类型房屋认定及补偿标准:
1、“住改非”房屋征迁补偿。
本条所称“住改非”房屋是指集体土地使用证上记载的用途为住宅,但改做经营,且依法取得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经营手续的房屋。
被征迁房屋用途为住宅,现实际经营的房屋(住改非),证照齐全的,根据国办发〔2003〕42号文件“给予适当补偿”的规定,征迁人按合法产权房屋一层实际经营面积,给予征迁范围内“住改非”经营补助300元/㎡,二层及以上部分按实际经营面积给予“住改非”经营补助150元/㎡。
“住改非”房屋现实际经营且证照齐全的,被征迁人选择联户自建安置的,原则上给予就近就地安置,每户规划占地210㎡(3间,15m*14m;其中:建筑占地120㎡(10m*12m),庭院占地90㎡)。建设要求与联户统一自建安置要求一致。
“住改非”房屋现实际经营且证照齐全并在征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按合法产权房屋实际经营面积,由国土、住建等部门认定并扣除相关费用182.7元/㎡(土地费用110元/㎡,办证费用72.7元/㎡)后,也可实行1:1置换找差方式,一层按一个自然间房屋只能选择一个底层自然间门面的原则置换门面房,二层及以上部分只能置换双、多层商铺;选择内楼梯双层商铺的,双层商铺必须同步置换;单层“住改非”房屋选择置换内楼梯双层商铺的,双层商铺必须同步购买。“住改非”房屋选择置换门面房的,不再享受“住改非”一次性经营补助。对被征迁“住改非”房屋面积与所选门面房(多层商铺)面积相差部分,按各自原合法用途征迁补偿标准进行结算。征迁人在佛子岭镇人民路商业区提供门面房及多层商铺(现房及期房)。
2、负层房屋征迁补偿。
负层住宅房屋层高2.2米以上的,可予回迁安置,选择产权调换住宅的,被征迁人按300元/㎡找补差价。非住宅房屋及层高2.2米以下的,不予回迁安置,按市政府六政(2015)75号文件确定的集体土地上同等结构房屋征迁补偿标准予以货币补偿。
3、集体土地上未依法取得建房手续,在2012年航测图上没有标注,经认定也不符合一户一宅政策的住宅房屋,按违法建筑处理,依法不予补偿安置。积极支持征迁工作、主动腾空住房的原则上可给予工料补助(砖混及以上结构350元/㎡、砖木结构200元/㎡、简易结构100元/㎡)。
4、同一被征迁户有多处合法房屋被征迁的,予以合并计算,按集体土地上房屋征迁政策执行;同一被征迁户在本村有多处合法房屋,仅征迁一处房屋的,经认定后只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安置方式;属于外嫁女在本村建房的,有本人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宅基地申请表等合法证件的给予认定,认定后只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安置方式。
5、城镇居民居住在集体土地上的,纯居民祖居户按国有划拨土地房屋征迁政策认定;农民和居民混合型,其只能在集体土地房屋征迁和国有土地房屋征迁与补偿安置办法中选择一种进行认定。若其选择集体土地房屋征迁方式,土地按集体土地认定,家庭中农业安置人口给予一次性1.5万元/个安置人口放弃宅基地奖励;若其选择国有土地房屋征迁方式,土地按国有划拨土地认定,给予110元/㎡划拨土地补偿,人口不另予奖励补偿。
6、集体土地上房屋(合法建筑)私下交易的,视购买人(户主)身份区别对待:①属原非农户即城镇居民购买集体土地上房屋:应按相关规定扣除560元/㎡相关费用后给予认定,认定后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迁政策执行;②属农户购买集体土地上房屋:本村村民购买,经查实该户确无宅基地符合“一户一宅”政策的给予认定,认定后按照集体土地上房屋征迁政策执行;本村村民购买,经查实该户已有宅基地的,但该处房屋符合规划且有合法批件的,只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安置方式;非本村村民购买的,符合规划且有合法批件的房屋,只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安置方式。
7、集体土地上生产、办公、仓储等非住宅类型房屋征迁,实行货币补偿,按照市政府六政(2015)75号文件确定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迁补偿标准执行。
8、租赁集体土地建设的各类房屋,有批建手续的房屋按市政府六政(2015)75号文件确定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迁补偿标准给予补偿,无批建手续的一律按违法建筑认定处理。
五、其他补偿:
(一)搬迁费、临时安置费、装潢及附属物补偿,参照《关于公布霍山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附属装潢、搬迁费等补偿标准通知》(霍政办秘〔2019〕21号)文件标准执行。
搬迁费按所征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8元/㎡计算,选择货币补偿的支付一次,选择产权调换和联户统一自建安置方式的支付两次。最低按500元/户计算。有重机械的按重机械所置房屋建筑面积另增加10元/㎡。
临时安置费按所征迁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月8元/㎡计算,征迁过渡方式采取自行过渡,征迁住宅房屋的被征迁人选择货币补偿、产权调换现房的,征迁人一次性付给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产权调换期房的,过渡期自搬迁交房之月起多层18个月,至交房当月止,回迁结算时多退少补,并另付2个月装修期安置费,逾期未交房的自逾期之月起按原标准的两倍支付。集体土地联户统一自建的,从房屋搬空交房之月起至交地之月止支付临时安置费并另付12个月建房、装修期安置费。
(二)停产停业损失费。
征迁非住宅房屋的,生产用房按10元/㎡/月标准,办公、仓储类用房按6元/㎡/月标准,征迁人一次性付给6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费。
六、搬迁奖励:
凡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被征迁人一次性整体搬迁结束,经验收合格交出钥匙并签订协议的,征迁人按下列标准支付提前奖:
(一)第1-15天(自2019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15日)。住宅房屋按合法房屋面积奖励240元/㎡;其它用途房屋按合法房屋面积奖励60元/㎡。
(二)第16-20天(自2019年12月16日至2019年12月20日)。住宅房屋按合法房屋面积奖励120元/㎡;其它用途房屋按合法房屋面积奖励30元/㎡。
(三)逾期签约搬迁的,不再予以奖励。
七、结算方式:
(一)选择货币补偿或联户统一自建的,被征迁人腾空房屋验收,交出原房地产等相关证件,签订征迁补偿协议后,一次性结清补偿款。
(二)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迁人腾空房屋验收,领取选房顺序号选择安置房,交出房地产等相关证件,签订协议。所有征迁补偿款比除安置房价款,并结算差价,多退少补。
选择产权调换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回迁交房手续。被征迁人应一次性支付剩余房款,款清后领取钥匙。如回迁户在通知后1个月内尚不办理入住手续的,按自动放弃所选安置房处理,征迁人有权处理其回迁安置房屋。
八、其他事项:
(一)房屋征迁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迁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二)被征迁房屋的权属、面积、结构、用途等依据有效证件或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现场认定记载为准,并张榜公布。经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支持配合征迁工作的,给予工料补助(砖混以上结构350元/㎡、砖木结构200元/㎡、简易结构100元/㎡)。简易房屋等不符合房屋测量规范的,按重置价给予货币补偿。
(三)被征迁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由租赁双方自行解除租赁关系;存在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双方自行解决,若在征迁通知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仍无法协商一致的,按被征迁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处理。征迁人不承担房屋租赁及产权纠纷所产生的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四)征迁范围内所有权人、使用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阻挠征迁工作正常进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强制执行。
(五)凡在供水、供电等部门立户的水表、电表等,由供水、供电等部门派员拆除。被征迁人应缴清水、电等费用,并办理报停手续,凭报停手续与征迁人结算。
(六)被征迁人搬空房屋时不得破坏房屋结构及门窗,由拆除公司统一拆除。若由此引发安全事故、经济损失等,相关责任由被征迁人自行承担。
(七)征迁工作人员必须依法秉公办事,按规操作,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主动接受监督。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滥用职权,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八)本方案仅适用于该地块房屋征迁;未尽事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执行。
(九)本方案由佛子岭镇政府负责解释。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
附表:1、产权调换结构、成新差价对照表
2、佛子岭镇安置房选房办法
3、佛子岭悦民小区安置房多层楼房超面积部分价格表(住宅)
附表一:
产权调换结构、成新差价对照表
安置房 结构 |
被征迁房屋结构 |
找补差价 (元/m2) |
折旧标准 |
框 架 |
框 架 |
0 |
8元/m2/年 |
砖混一等 |
110 |
6元/m2/年 |
|
砖混二等 |
140 |
||
砖混三等 |
180 |
||
砖木一等 |
180 |
5元/m2/年 |
|
砖木二等 |
210 |
||
砖木三等 |
260 |
||
庇房 |
600 |
|
附表二:
佛子岭镇安置房选房办法
1、安置户凭其有效居民身份证(委托书及户口本)、选房顺序号参加选房。
2、设定预选室。按顺序号(由小号到大号),不超过5户(每户不得超过2人)进入预选室。以后预选室每减少一户,按顺序号进入一户
3、设立选房室。每次由工作人员按顺序号从预选室喊一户进入,安置户在可选范围内选择房号。
4、挑选的安置房按实际可选标准户型总面积与回迁安置面积最接近的原则确定。工作人员认真核对被征、可选面积等关键内容,帮助引导安置户完成选房。工作人员在预选室的选号图上同步盖上已选印章。
5、安置户进入正式选房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5-10分钟)完成选房,并立即离开选房现场。
6、房号一经选定。不得调换。安置户未到选房现场或弃选的,责任自负,按顺序号由下一安置户选房。
7、选房过程同步摄像,实行阳光操作,由指挥部统一领导,征迁业务组经办,做到公开房源情况,公开选房程序,公开选房顺序。
8、在选房时安置户和家庭其他成员若无理取闹,辱骂殴打工作人员,扰乱工作秩序,妨碍执行公务,由公安机关现场处理。
9、工作人员在安置房选号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按有关规定从重从严处理。
附表三:
佛子岭悦民小区安置房多层楼房超面积部分价格表(住宅)
价格 楼层 |
超面积10㎡以内价格(元/㎡) |
超面积10㎡-20㎡价格(元/㎡) |
超面积20㎡以上市场价(元/㎡) |
一层 |
1020 |
1500 |
2600 |
二层 |
1050 |
1560 |
2700 |
三层 |
1080 |
1620 |
2800 |
四层 |
1020 |
1500 |
2500 |
五层 |
300 |
450 |
1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