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山县取水泵房新建工程项目建设地块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国有)
因霍山县取水泵房新建工程项目建设需要,县政府要求完成佛子岭镇佛子岭社区打渔冲、石门冲、狼西村民组建设地块内部分房屋征收工作。为加快推进工程建设步伐,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六安市被征土地上房屋和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六政[2015]75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及对象
在霍山县取水泵房新建工程项目建设范围内佛子岭镇佛子岭社区打渔冲、石门冲、狼西村民组部分居民集体土地上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物均需征收(详见房屋征收红线图)。
二、征收人:霍山县人民政府
三、征收实施单位:佛子岭镇人民政府
四、征收期限及签约期限:
2018年10月15日至2018年11月13日
五、补偿方式及标准
(一)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对被征收人符合宅基地安置条件而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房屋按六政[2015]75号文件规定基准价的1.7倍给予货币补偿,并给予一次性1.5万元/个安置人口的放弃宅基地奖励。安置人口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为准。
征收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且在签约期限内完成签约搬迁的,征收人按照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不含“两费一奖”等奖励部分)20%给予奖励。对在签约期限前20日完成搬迁签约的,再增加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10%奖励。
(二)征收住宅房屋,选择产权调换的,征收人在迎驾厂苗圃安置区存量安置房提供现房,在佛子岭镇悦民小区安置房提供期房;安置房房源公布上墙。采取先搬迁、先验收、先选房方式进行。所选安置房面积(房管部门测绘建筑面积,含公摊面积,下同)依照接近安置面积进行确定。住宅房选择在迎驾厂苗圃安置区安置的被征收户,以安置户头为准,每户允许选择一间储藏室(选完为止)。
1、被征收房屋安置人口人均面积不足40㎡的,按照实际征收面积实行1:1置换回迁,并找补结构成新差价(具体标准附后)。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完成签约搬迁的,可享受下列结算优惠。
所选安置房面积超过被征收房屋面积10㎡以内部分,按1020元/㎡结合楼层结算;超过10㎡至安置面积部分,按1500元/㎡结合楼层结算;超过安置面积部分,按安置房市场价结算。
2、被征收房屋安置人口人均面积超过40㎡的,人均40㎡以内部分,按照实行1:1置换回迁,并找补结构成新差价;超过人均40㎡以外部分,按下列情形补偿安置。
(1)依法取得合法建房手续的,以及未依法取得合法建房手续,但在2012年航测图上有标注的住宅房屋,其超过人均40㎡以外部分,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完成签约搬迁的,征收人比照实行1:1置换找差方式回迁安置。
(2)未依法取得合法建房手续,在2012年航测图上没有标注,经认定符合一户一宅政策的住宅房屋,其超过人均40㎡以外部分不予补偿。积极支持征收工作、主动腾空住房的,原则上可给予工料补助(砖混及以上结构350元/㎡、砖木结构200元/㎡、简易结构100元/㎡)。
(3)对于在2012年航测图上有标注的,建新房旧房未拆除的住宅房屋,征收时只认定新房,旧房积极支持征收工作、主动腾空住房的,按违章建筑视情可给予工料补助(砖混及以上结构350元/㎡、砖木结构200元/㎡、简易结构100元/㎡),逾期不拆除的,不予补偿并强制拆除。
(4)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完成签约搬迁的,可享受结算优惠。即所选安置房面积超过被征收房屋面积10㎡以内部分,按1020元/㎡结合楼层结算;超过10-20㎡部分,按1500元/㎡结合楼层结算;超过20㎡以上部分,按安置房市场价结算。
3、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给予一次性1.5万元/个安置人口放弃宅基地奖励。安置人口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为准。
被征收房屋面积多于所选安置房面积部分,在签约期限内完成签约搬迁的,按照市政府六政(2015)75号文件确定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1.7倍给予货币补偿安置。
(三)集体土地上未依法取得建房手续,在2012年航测图上没有标注,经认定也不符合一户一宅政策的住宅房屋,按违法建筑处理,依法不予补偿安置。积极支持征收工作、主动腾空住房的原则上可给予工料补助(砖混及以上结构350元/㎡、砖木结构200元/㎡、简易结构100元/㎡)。
(四)被征收人在同一范围内有多处住房且不符合分户条件的,经查实该户已有宅基地形成多套集体土地住宅的按六政[2015]75号文件规定给予货币补偿(补偿公式=建筑面积×基准价×成新系数,并支付一次搬迁费、附属装潢费)。
(五)选择联户统一自建:
(1)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按六政[2015]75号文件执行。
(2)安置规划:本次联户统一自建安置按国家规定“一户一宅”,被征收人有父母亲的,与其中一子女同时安排,父子不分开安排宅基地。安置地点分别为斗笠冲安置点、佛子岭老六佛路安置点和打渔冲安置点。斗笠冲安置点每户规划占地180㎡(2间,18m*10m;其中:建筑占地96㎡(12m*8m),庭院占地84㎡);佛子岭老六佛路安置点每户规划占地144㎡(2间,18m*8m;其中:建筑占地96㎡(12m*8m),庭院占地48㎡(6m*8m))打渔冲安置点每户规划占地150㎡(2间,15m*10m;其中:建筑占地80㎡(10m*8m),庭院占地70㎡)。庭院围墙均统一设计为栅栏通透式,院内不允许任何建设。联户统一自建安置的集体建设用地不得转让和买卖。
(3)安置房建设:实行联户统一自建,依据规划,由征收所在地佛子岭社区牵头,佛子岭镇规建办、土管所与城管执法分局统一放线,所建房屋的位置、标高、层高、外观及色调等严格按规划设计图纸实施。违反规划建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4)安置选号办法:征收安置实行“分类选号,先搬先选”的原则,即“先搬迁、先验收、先选顺序号”。被征收户凭验收选号单顺序号,待房屋全部拆除完毕后,集中选宅基地号(选完为止)。确认后不得变更。
(六)“住改非”房屋征收补偿
本条所称“住改非”房屋是指集体土地使用证上记载的用途为住宅,但改做经营,且依法取得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经营手续的房屋。
被征收房屋用途为住宅,现实际经营的房屋(住改非),证照齐全的,根据国办发〔2003〕42号文件“给予适当补偿”的规定,征收人按合法产权房屋一层实际经营面积,给予征收范围内“住改非”经营补助300元/㎡,二层及以上部分按实际经营面积给予“住改非”经营补助150元/㎡。
“住改非”房屋现实际经营且证照齐全的,被征收人选择联户自建安置的,原则上给予就近就地安置,每户规划占地210㎡(3间,15m*14m;其中:建筑占地120㎡(10m*12m),庭院占地90㎡)。建设要求与联户统一自建安置要求一致。
(七)集体土地上生产、办公、仓储等非住宅类型房屋征收,实行货币补偿,按照市政府六政(2015)75号文件确定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执行。
(八)租赁集体土地建设的各类房屋,有批建手续的房屋按市政府六政(2015)75号文件确定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给予补偿,无批建手续的一律按违法建筑认定处理。
(九)集体土地上的安置人口按《霍山县城规划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霍政〔2010〕61号)规定执行。
(1)2000年4月1日前办理入户,现在册的农业祖居人口;
(2)农业祖居已婚人口的配偶及其新生子女;
(3)原户籍在本地的在校学生和毕业后户口将回原籍的学生、现役义务兵、服刑人员,以及户口虽不在征收范围但一直随户主生活居住在合法产权集体土地房屋的无工作单位的父母、配偶及子女;
(4)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独生子女按两人计算安置人口;
(5)征收公告发布时,已办理计划生育证(准生证)等相关证明的孕妇,按两人计算安置人口。
(十)不符合在本地申请宅基地建房条件的村(居)民,包括挂靠户、外嫁女,其违法占地建设或非法买卖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一律视作违法建筑,不予补偿和安置,并由有关部门按违法占地、非法交易进行查处。
因本户生活、生产需要,经镇村证明和县有关部门同意搭建的临时建筑,配合征收工作并主动腾空房屋的可免予处罚。
(十一)城镇居民居住在集体土地上的,纯居民祖居户按国有划拨土地房屋征收政策认定;农民和居民混合型,其只能在集体土地房屋征收和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中选择一种进行认定。若其选择集体土地房屋征收方式,土地按集体土地认定,家庭中农业安置人口给予一次性1.5万元/个安置人口放弃宅基地奖励;若其选择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方式,土地按国有划拨土地认定,给予110元/㎡划拨土地补偿,人口不另予奖励补偿。
(十二)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由租赁双方自行解除租赁关系;存在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双方自行解决,若在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仍无法协商一致的,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处理。征收人不承担房屋租赁及产权纠纷所产生的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十三)政府组织调查期间和之后突击抢建的各类房屋一律不予补偿。
六、其他补偿
(一)搬迁费、临时安置费、装潢及附属物补偿,参照《霍山县城区2018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附属装潢、搬迁费等补偿标准》(霍政办秘〔2018〕33号)执行。
征收过渡方式采取自行过渡,征收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产权调换现房的,征收人一次性付给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产权调换期房的,过渡期自搬迁交房之月起多层18个月,至交房当月止,回迁结算时多退少补,并另付2个月装修期安置费,逾期未交房的自逾期之月起按原标准的两倍支付。集体土地联户统一自建的,从房屋搬空交房之月起至交地之月止支付临时安置费并另付12个月建房、装修期安置费。
(二)停产停业损失费
征收非住宅房屋的,生产用房按10元/㎡/月标准,办公、仓储类用房按6元/㎡/月标准,征收人一次性付给6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费。
七、搬迁奖励
凡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被征收人一次性整体搬迁结束,经验收合格交出钥匙并签订协议的,征收人按下列标准支付提前奖:
1、第1-20天(自2018年10月15日至2018年11月3日)。住宅房屋按合法房屋面积奖励240元/㎡;其它用途房屋按合法房屋面积奖励60元/㎡。
2、第21-30天(自2018年11月4日至2018年11月13日)。住宅房屋按合法房屋面积奖励180元/㎡;其它用途房屋按合法房屋面积奖励30元/㎡。
3、逾期签约搬迁的,不再予以奖励。
八、结算方式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腾空房屋验收,交出原房地产等相关证件,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一次性结清补偿款。
(二)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腾空房屋验收,领取选房顺序号选择安置房,交出房地产等相关证件,签订协议。所有征收补偿款比除安置房价款,并结算差价,多退少补。
选择产权调换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回迁交房手续。被征收人应一次性支付剩余房款,款清后领取钥匙。如回迁户在通知后1个月内尚不办理入住手续的,按自动放弃所选安置房处理,征收人有权处理其回迁安置房屋。
九、其他事项
(一)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二)被征收房屋的权属、面积、结构、用途等依据有效证件或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现场认定记载为准,并张榜公布。经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支持配合征迁工作的,给予工料补助(砖混以上结构350元/㎡、砖木结构200元/㎡、简易结构100元/㎡)。简易房屋等不符合房屋测量规范的,按重置价给予货币补偿。
(三)集体土地上所有权人、使用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阻挠征收工作正常进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强制执行。
(四)凡在供水、供电等部门立户的水表、电表等,由供水、供电等部门派员拆除。被征收人应缴清水、电等费用,并办理报停手续,凭报停手续与征收人结算。
(五)被征收人搬空房屋时不得破坏房屋结构及门窗,由拆除公司统一拆除。若由此引发安全事故、经济损失等,相关责任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六)征迁工作人员必须依法秉公办事,按规操作,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主动接受监督。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滥用职权,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本方案未尽事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执行。
二〇一八年十月
附表一:
产权调换结构差价对照表
安置房结构 |
被征收房屋结构 |
找补差价(元/m2) |
框 架 |
框 架 |
0 |
砖混一等 |
110 |
|
砖混二等 |
140 |
|
砖混三等 |
180 |
|
砖木一等 |
180 |
|
砖木二等 |
210 |
|
砖木三等 |
260 |
|
庇房 |
600 |
附表二:
被征收房屋折旧对照表
折 旧 标 准 |
框架 |
8元/m2/年 |
砖混 |
6元/m2/年 |
|
砖木 |
5元/m2/年 |
附表三:
佛子岭镇住宅安置房选房办法
1、安置户凭其有效居民身份证(委托书及户口本)、选房顺序号参加选房。
2、设定预选室。按顺序号(由小号到大号),不超过5户(每户不得超过2人)进入预选室。以后预选室每减少一户,按顺序号进入一户
3、设立选房室。每次由工作人员按顺序号从预选室喊一户进入,安置户在可选范围内选择房号。
4、挑选的安置房按实际可选标准户型总面积与回迁安置面积最接近的原则确定。工作人员认真核对被征、可选面积等关键内容,帮助引导安置户完成选房。工作人员在预选室的选号图上同步盖上已选印章。
5、安置户进入正式选房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5-10分钟)完成选房,并立即离开选房现场。
6、房号一经选定。不得调换。安置户未到选房现场或弃选的,责任自负,按顺序号由下一安置户选房。
7、选房过程同步摄像,实行阳光操作,由指挥部统一领导,征迁业务组经办,做到公开房源情况,公开选房程序,公开选房顺序。
8、在选房时安置户和家庭其他成员若无理取闹,辱骂殴打工作人员,扰乱工作秩序,妨碍执行公务,由公安机关现场处理。
9、工作人员在安置房选号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按有关规定从重从严处理。
附表四:
佛子岭悦民小区安置房多层楼房超面积部分价格表(住宅)
价格 楼层 |
超面积10㎡以内价格(元/㎡) |
超面积10㎡-20㎡价格(元/㎡) |
超面积20㎡以上市场价(元/㎡) |
一层 |
1020 |
1500 |
2600 |
二层 |
1050 |
1560 |
2700 |
三层 |
1080 |
1620 |
2800 |
四层 |
1060 |
1580 |
2750 |
五层 |
1020 |
1500 |
25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