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山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转发 关于转发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等3项制度的通知 皖粮粮函〔2025〕33号

2025-04-22 10:54来源:霍山县佛子岭镇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各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粮食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省农垦集团有限公司:

为适应粮食流通市场形势发展变化,进一步完善统计调查方法,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更好服务粮食宏观调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对《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实施细则》和《关于防范和惩治粮食流通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规定》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将3项制度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一、加强流通统计组织领导,确保统计数据准确性真实性

各级粮食部门要将流通统计工作纳入重要事项,优化人员配置,选拔专业能力强、责任心强的人员负责统计工作,明晰划分各岗位责任和工作标准要求,确保统计工作有序有效开展。要加强沟通协调,推动粮食统计牵头单位与其他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与协作,促进粮食流通统计工作高效开展。要严格把关数据质量,综合运用实地核查、关联比对等办法,对台账、报表等数据认真审核,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可靠,做到清在原始、准在基层。

二、高度重视制度宣传培训,全面理解掌握统计标准要求

各级粮食部门和统计人员要充分认清粮食流通统计工作的重要性,加强“法定职责必须为”宣传教育,增强依法履行如实采集、报送统计资料的法定职责意识。在组织粮食流通统计业务培训时,要尽力提高参训率、扩大覆盖面,系统讲解数据采集对象、采集程序、采集指标、采集要求等;突出疑难问题、常见错误、重点内容等,采取经验分享、案例教学、知识问答等方式,提高培训效果。特别是针对收购进度五日报调整、调查对象扩大、指标增删等制度变化部分,做好针对性辅导培训和工作规范,使统计人员能够对统计标准要求精准把握、精细落实。

三、对标对表报送时间频次,严格时间节点逐级及时报送

着眼构建高效、顺畅的层级报送机制,对照《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报表时间频次要求,结合我省统计工作实际,直报省级的报表单位:单位基本信息调查表次年1月19日前,粮油收购进度五日报表报送时期逢5、10、15、20、25、30(31)日,粮油价格监测周报表每周二,商品粮油收支平衡月报表次月4日前,地方政府储备粮油收支平衡月报表次月4日前,地方其他政策性粮油收支平衡月报表次月4日前,优质粮食工程月(季)报表次月(季)7日前,社会粮油供需平衡调查表次年3月底前,城乡居民户粮油收支平衡基础调查表次年3月底前,粮食产业经济年报表次年2月20日前,粮油仓储设施年报表次年2月20日前,粮食从业人员情况年报表次年2月20日前,粮油科技基本情况年报表次年2月20日前。各单位应按时报送统计报表,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及时报送的,需提前报告相关情况。

四、充分挖掘统计数据价值,切实发挥服务宏观调控作用

各级粮食部门要结合我省作为粮食生产大省、流通大省、产业大省现实,突出抓好调出至长三角、珠三角、福建等销区流量分析,以及粮食价格波动和加工用量分析等。加强对粮食流通统计历史数据资源深度分析,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专业模型等工具技术,进一步挖掘统计数据使用价值,准确把握粮食流通规律趋势。要与其他相关部门数据衔接共享,整合农业农村、海关、中储粮等多领域数据信息,编制粮食流通统计综合分析报告,为粮食市场宏观调控提供全面、准确、可靠的决策依据。

2022年1月12日《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等3项制度的通知》(皖粮粮规〔2022〕1号)同时废止。



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5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