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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自然灾害受损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的审核

2023-09-26 10:21来源:霍山县东西溪乡文字大小:[ ]   背景色:       

    一、办理依据 

  【法规】《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7号发布)第二十条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审批。 

    二、办理条件 

  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研究制订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规划和优惠政策,组织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对恢复重建确有困难的家庭予以重点帮扶。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应当因地制宜、经济实用,确保房屋建设质量符合防灾减灾要求。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应当向经审核确认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发放补助资金和物资,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为受灾人员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受灾地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三、办理材料 

  申请人申请报告(A4纸规格手写并签名按手印) 

  四、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五、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