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法律援助事项
(一)法律援助事项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民事行政事项,包括>>>
依法请求国家赔偿或者行政补偿;
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
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请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因劳动争议请求给付经济补偿、赔偿金;
请求赔偿与交通、工伤、医疗、食品药品安全、产品质量等相关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
请求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赔偿;
请求赔偿因高危作业造成损害;
请求赔偿因使用假劣农药、种子、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造成农业生产损失;
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主张民事权益;
因见义勇为自身权益受到损害,主张民事权益;
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流转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主张民事权益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和调整法律援助对象经济困难标准的通知》第一条规定,除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法律援助事项外,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1、因环境污染遭受经济损失请求损害赔偿的;
2、因征地、房屋征收、征用请求公平赔偿补偿的;
3、因公民住宅安全遭受侵害而主张民事权益的;
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土地流转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5、因暴力干涉婚姻自由主张民事权益的;
6、因一方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受害方请求离婚的;
7、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
8、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
9、军人军属权益受到侵犯的;
10、信访涉法涉诉案件;
11、残疾人、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农民工涉嫌犯罪或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二)法律援助申请条件法律援助是国家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的制度。
1.公民获得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按照设区的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两倍确定。目前执行的是2021年城乡低保标准659元/人/月。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无需提供经济困难证明材料,但是应当提供与所符合条件相关的证件或者证明材料:1、享受特困供养待遇的;2、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3、由慈善机构出资供养的;4、残疾且无固定收入的;5、老年且无固定收入的;6、依靠抚恤金、救济金生活的;7、因意外事件、自然灾害、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正在接受政府临时救助的;8、因见义勇为自身权益受到损害,主张民事权益的;9、学生在校因遭受人身损害主张民事权益的;10、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工伤保险待遇的;11、人民法院给予司法救助的;12、依照国家规定,军人、军属申请法律援助免予经济困难条件审查的;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