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社会力量和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摘要】社区矫正工作是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机关具体实施,各成员单位密切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一项综合性社会系统工程,只靠政法各单位开展此项工作难以确保矫正的质量、发挥非监禁刑事执行的优势,所以在确保各成员单位协调配合的前提下,引进社会专业组织参与到社区矫正工作中,对提高矫正质量尤为重要。
【关键词】社区矫正 购买社会服务 社会组织参与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的施行,社区矫正工作已全面铺开,社区矫正工作队伍人员数量不足、业务能力不足、流动性大等问题逐步凸现。为破解当前社区矫正工作中普遍存在的“人少事多”的难题,霍山县司法局积极探索,先行先试,创新模式,采用购买社会组织的新方式促进社会力量参与到社区矫正工作中。
一、霍山县社区矫正购买社会组织基本情况
2016年,安徽省司法厅会同省综治办、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联合下发《关于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鼓励、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作出部署。按照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全面推进购买社区矫正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皖司通〔2018〕61号)精神,2019年11月县司法局正式启动了社区矫正购买社会服务新的工作模式,并且在不断建立健全购买社会服务工作机制。
二、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是缓解基层司法所矫正力量的不足。近年来,我县每年新增社区矫正对象120余人,常年监管人数维持在160人上下,每年共监管社区矫正对象近300人,开展社区矫正适用前调查评估140余件。而目前司法所是执行社区矫正工作的主体和平台,我县16个基层司法所每个所仅有工作人员2至3人,部分司法所仅有1名正式干警,同时,司法所工作人员除了承担社区矫正、人民调解、安置帮教、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普法宣传等司法行政工作外,还要积极配合当地乡镇党委、政府的一些中心工作,这让司法所工作人员在社区矫正工作中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通过社区矫正购买社会服务组织这一新模式,积极引入社会力量参与到社区矫正工作中来缓解司法所“人少事多”的压力,初步缓解了司法所矫正力量不足的问题。
二是适合社区矫正工作特点。遵循社会规律、运用社会工作方法、整合社会资源、组织社会力量对五种罪犯进行教育改造是社区矫正与监狱矫正的重要区别。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启动以来,一直在积极探索司法行政部门与其他社会力量的结合,重视吸引专职社工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以弥补专业人才和专门知识的不足。而社会组织一般具有本土化色彩,本地专职社工熟悉社情民意、了解风俗习惯,开展工作能得到家庭、亲友支持帮助,可以发挥自身优势,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共同做好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这些都符合社区矫正的特点和要求。
三是进一步规范非监禁刑事执行活动。社区矫正是非监禁刑事执行活动,具有很强的法律性、规范性、严肃性,从长远看,需要专门的机构、专业的队伍和专门的知识。社会组织中的专业人才一般接受过高等教育,具有良好的法律、教育、心理等专业的学习背景,法律意识、规范意识强,他们作为社会工作人才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专门从事社区矫正辅助工作,可以发挥其专业优势,有利于基层司法所更好地把握社区矫正工作特点和工作规律,提升社区矫正的专业化和规范化水平,深入推进基层司法所依法、公正、廉洁、文明执法。
三、主要做法和取得的成效
一是积极借鉴、学习外地试点经验。由于社区矫正购买社会服务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创新型工作,首先要求被购买单位具有相对的资质,必须是专门的社会服务组织,根据我们从县民政局了解的情况,当时我县乃至六安市尚无这样的专业组织,合肥市也仅有三家,而且全省各地在开展这项工作时,基本上都是依托这三家,工作量大、又是异地服务,无形中增加了往返费用和工作难度。因此,我县为了推动社区矫正购买服务工作的顺利开展,2018年10月份,县司法局组织县社区矫正局等有关人员赴合肥市已试点的两个区考察学习。一是咨询社区矫正购买服务过程中的操作程序;二是了解经费来源及具体执行标准;三是与相关社会服务组织对接,了解其所能提供的服务项目、内容及费用收取标准等,通过考察,基本掌握了外地试点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具体做法和成功经验,为我县下一步开展社区矫正购买社区服工作奠定了较好的基础。
二是认真筹备我县社区矫正购买服务工作。外出考察回来后,县司法局结合本县实际,参照外地试点的具体做法,一是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工作实施方案,上报县分管领导,待审批同意后,依照实施方案开展工作;二是积极争取专项经费,根据县财政局印发的《霍山县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经测算,将年度购买社会服务所需专项经费向县政府报告,争取将此项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三是积极与民政、人社等部门对接,在本县内条件相对较好的社团组织中培育出专门的社会服务组织,力争摆脱跨市县购买服务组织的困境。
三是稳健推进,开启社区矫正购买社会组织新模式。2019年11月县司法局正式启动了社区矫正购买社会服务新的工作模式。按照社会力量参与非执法类事务的原则,坚持社区矫正机构刑事执行管理与社会力量参与帮扶适度分离,以项目化、清单化的形式进一步明确服务内容,划分工作职责,开展包括但不限于社区矫正对象基本信息采集核查、督促社区矫正对象报告和汇报、协助司法所开展月度走访、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开展集中教育或个别教育、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开展公益活动、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心理咨询及心理矫治、协助配合司法所工作人员开展社区矫正适用前调查评估等其他社区矫正管理服务工作。
四、社区矫正购社会务组织工作的建议
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是目前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尝试性和探索性工作,从总体看,其作用是不容低估的,但同时也面临一些困难和问题亟待解决,建议从以下几方面逐步加强。
一是完善制度,规范运作。应尽快在上层构架上规范出台购买服务的具体实施条例,明确社区矫正购买服务的实施细则,规范政府购买社区矫正服务的具体内容、菜单项目、服务标准以及考核验收等,提高社区矫正购买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是加强保障,落实经费。将社区矫正政府购买服务经费统一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按照“以人核定经费”的方式安排专项资金,根据购买服务项目的情况拨付资金,确保服务资金及时到位,保证专款专用,确保社区矫正购买服务工作的持续进行。
三是出台政策,激励人才。随着社区矫正购买服务工作的深入持续推进,对购买服务组织的专业资质要求也越来越高,但目前社会组织人才队伍建设的相关制定并不完备,没有建立有效、完善的培养、激励和评价机制,这对社会人才的教育、培养、储备是及其不利的。建议制定政府扶持政策,对社会组织给予财政支持、优惠,同时建立社会组织人才与行政事业单位选拔使用人才相衔接的制度,如在公务员和事业单位招考中专门面向社会组织人才定向招聘,或者对社会组织人才实行加分政策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