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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山县临时救助工作实施意见》

2023-03-17 17:07来源:霍山县磨子潭镇文字大小:[ ]   背景色:       

 

 

 

 

 

 


 

霍山县临时救助工作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高桥湾现代产业园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649号)和《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18]23号)文件精神,按照《安徽省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皖政秘[2015]23号文件要求,参照省、市《临时救助操作规程》,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以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为主线,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原则,妥善解决困难群众遭遇的突发性、临时性、紧迫性急难问题。临时救助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应救尽救,确保有困难的群众都能求助有门,并按规定得到及时救助;

(二)坚持适度救助,着眼于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

(三)坚持公开公正,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 

(四)坚持制度衔接,加强各项救助、保障制度的衔接配合,形成整体合力

(五)坚持资源统筹,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二、资金来源

(一)上级拨款;

(二)县级专项财政预算;

(三)社会捐助及其它。

三、救助对象与范围

凡具有我县城乡常住户口的居民及外来人员在我县连续居住、就业一年以上,由于家庭成员因病、就学或遭遇突发事件等原因造成其家庭基本生活水平暂时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困难家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可以申请救助。临时救助范围主要分为急难型困难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突发灾害救助。对家庭成员遭遇车祸、溺水、矿难、雷击等人身意外伤害,在扣除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负担仍然较重,或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导致其基本生活暂时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困难家庭;

(二)因病救助。对家庭成员患危重疾病,扣除各种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负担仍然较重,直接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水平暂时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困难家庭;

 

)就学救助。对因子女入学费用负担过重(不含自费择校生和非全日制大中专学生),直接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水平暂时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困难家庭;

(四)其他救助。对其他因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经各种救助措施帮扶后,家庭基本生活水平暂时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困难家庭。

(五)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救助:

1、拒绝提供真实情况及不接受有关部门给予针对性救助的;

2、参与非法活动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

3、经县级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情形。

四、救助标准

一次性救助标准为500-5000元之间,同一种原因造成

家庭困难的,原则上在一年内不重复救助;情况特殊的,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由分管领导提出建议,报经局长研究同意,一次性可以给予不超过10000元的临时救助;困难群众家庭出现重大变故,情况极其特殊的,经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可以给予不超过20000元的临时救助.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每年申请救助不超过两次。急难型困难采取一事一议,支出型困难按比例分类救助。建立乡镇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2000元以下的由乡镇直接办理,报县民政局备案。

五、救助的受理

以城乡社区、村委会、群众自治组织为依托,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主动发现,及时救助,第一时间采取帮扶、疏导和干预措施,做到早发现、早救助。各村委会、社区要确立一名临时救助工作信息员,明确乡镇事务办为申请受理窗口,实现县、乡镇、村(社区)三级联动,健全信息统计周报和逐级报送机制。对社会救助工作中存在的各类隐患及时开展排查,做到“镇不漏村、村不漏户、户不漏人、人不漏项”,县民政部门建立并公开社会救助热线,切实使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六、审批程序

(一)依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申请临时救助,应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乡镇人民政府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乡镇人民政府可先行受理,后补办手续。

(二)主动发现受理。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暴力伤害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者个人提出救助申请。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乡镇人民政府、救助管理机构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申请临时救助的对象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

2、居民身份证;

3、临时救助申请书;

4、家庭(个人)遭遇困难证明材料;

5、家庭收入、财产状况证明;

6、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7、县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入户调查。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后要及时开展核查,申请救助家庭属于农村五保、城乡低保对象的,要利用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系统了解其家庭经济状况等基本情况,并入户核查突发事件情况及困难程度等;对其他申请救助家庭,要入户核查其家庭经济状况、突发事件情况、困难程度等。入户核查实行谁入户、谁签字、谁负责。

)审批和公示。经核查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由乡镇人民政府在其所在村(居)委会居住地公示。公示结果无异议的,及时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级民政部门要对乡镇人民政府申报的救助材料进行抽查,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对符合规定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的,及时审批。

)资金发放。以现金发放为主,实物发放为辅,现金发放原则上要通过财政涉农资金专户按月打卡发放。

)信息录入和建立档案。对审批后的救助家庭,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据《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及时将信息录入备案,建立县、乡镇、村(居)三级共享机制。县级民政部门和乡镇按审批权限分别建立纸质档案,并统一保存。

七、几点要求

(一)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临时救助工作是社会救助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解决群众生活中遭遇突发性、临时性、紧迫性困难问题,编织编牢社会救助安全网,守住人民群众基本生活底线的一项重要举措,对有效防止突发事件、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将起到积极作用,各地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到临时救助工作的重大意义,认识到“急难”类型的多样性、特殊性和差异性,切实加强领导,落实措施,扎实推进临时救助工作。

(二)要建立信息网络,畅通救助渠道。各乡镇要成立临时救助工作领导组,主要领导要亲自任组长。在乡镇政务大厅或社会事务办设立临时救助受理窗口,向社会公开求助热线。各村委会、各社区要确定一名信息员,畅通救助渠道。县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加强配合,加快建立社会救助信息共享机制,为主动发现急难对象和准确判断急难情形提供依据,使救助对象的需求和政府的救助、慈善援助、爱心捐赠、志愿服务等资源有效对接。

    (三)要强化规范管理,严格责任追究。要进一步细化临时救助内容、程序 ,科学设定救助条件、标准,探索建立临时救助“绿色通道”,确保各类临时性事件都能做到及时救助、准确救助,增强救助的时效性,增加救助的透明度。要加大对临时工作的督办、督查和责任追究力度,明确责任追究的范围,落实发现、报告、受理、审核、审批和转办等各个环节的责任人和工作要求,特别是一些影响较大或带有苗头性的急难事项,要加大督查、督办力度,对因责任不落实、相互推诿、处理不及时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霍山县民政局

                                   2018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