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登记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2010年4月23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免费办理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并做好登记统计工作。 2.安徽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实施细则(暂行)文件 第十二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 二、承办机构
社区、乡镇、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三、服务对象
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
四、申请条件
从学校毕业或肄业没有就业经历的;从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个体业主等劳动者停止经营的;劳动者失地(失林)的;退役未纳入统一安置的;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教的;进城务工人员(含非本省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后失业的均可办理失业登记。
五、申报材料
1.从学校毕业或肄业没有就业经历的,提供毕业(肄业)证明;
2.从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3.个体业主等劳动者停止经营的,提供工商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停止经营或注销登记证明;
4.劳动者失地(失林)的,提供国土资源或林业部门出具的征用土地(林地)证明;
5.退役未纳入统一安置的,提供安置部门出具的证明;
6.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教的,提供司法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7.进城务工人员(含非本省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后失业的,提供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证明(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记录)。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陆“安徽省阳光就业网上服务大厅”在线注册获取个人账号,并进行实名认证,通过“个人办事”申请办理失业登记并提交至所属社区;
2.受理:社区对申请人资料受理初审后,报镇审核;
3.审核:审核后,报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审批;
5.审批: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局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批,符合条件的,在《就业失业登记证》相应栏打印失业信息。
七、办理时限
无规定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申请人权利和义务:享受的权利:享受职业咨询、职业介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可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履行的义务:积极参加职业介绍;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
十、咨询方式
0564-5021293
十一、办理结果告知方式:一次性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