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最低生活保障办事指南
1、办理事项
城乡低保审核审批。
2、办理条件
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市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通过审核确认程序,可以获得低保。家庭收入是指低保申请人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即扣除家庭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必要的就业成本、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支出后家庭现金收入和实物收入之和,家庭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四个方面。
3、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政府公布,按照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25-35%确定。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A类、B类人员,分别按不低于其本人低保补助水平的30%、20%增发低保金。同时符合两项以上条件的对象按照就高原则核定低保金,不重复获得。
根据《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268号)《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皖民社救函〔2021〕76号》《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皖民社救字〔2022〕6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当前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政府决定调整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新的标准从2023年7月1日起执行。具体如下: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721元/人/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756元/人/月。各县区按照“农村人均低保补助水平不低于当年低保标准的65%,城市人均低保补助水平不低于当年低保标准的75%”要求落实。二、特困供养人员标准(一)基本生活标准:农村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调整为938元/人/月,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保持1184元/人/月。(二)照料护理标准: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分别调整为750元/人/月、450元/人/月、60元/人/月;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分别调整为525元/人/月、300元/人/月、45元/人/月。
4、申请材料
申请人应如实填报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程序,并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身份证、残疾证、房产证、土地(山林、渔场)确权证明、收入情况声明和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
5、办理流程
低保工作程序按照居民申请,村(居)民委员会受理,乡镇民政业务经办部门初审,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确认的程序实施。乡镇人民政府是城乡低保申请受理、审核、审批的责任主体,申请低保以家庭为单位,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乡镇在村委会的协助下经过信息比对,全面入户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低保民主评议讨论通过,并将评议结果进行公示,无异议的乡镇审批,审批通过后乡镇公示无异议,报县民政局备案,按月打卡发给享受对象。
6、办理时间、地点、电话
办理时间:工作日 8:00-12:00 14:30-17:30
办理地址:霍山县落儿岭镇为民服务大厅一楼
7、联系方式
服务热线:0564-5566001
(霍山县民政局地址:霍山县迎大道西路12号;咨询热线:0564-3900689 0564-39087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