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霍山县关于实施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管理的通知
各粮食收购企业: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认真落实<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取消粮食收购资格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粮办粮〔2021〕100号)和《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认真做好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管理的通知》(皖粮粮网函〔2021〕35号)要求,加强全县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管理,规范粮食收购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对象
霍山县辖区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工商登记,且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
二、备案内容
企业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收购地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通讯地址、收购区域、资金筹措能力、粮食仓储设施、检化验设备仪器和人员队伍等情况。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15日内变更备案。
三、监管内容
(一)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是否按规定备案;
(二)备案信息是否真实;
(三)备案内容是否发生变化,有无及时更新。
四、监管方式
(一)事中监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进入企业经营场所,查阅有关资料、凭证,检查企业收购备案相关信息。
(二)事后监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备案企业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并依法向社会公示。
(三)行业监管。各级粮食行业协会以及中介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在维护粮食市场秩序方面发挥监督和协调作用。
五、监管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企业存在违法违规问题,应当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六、办理地点
霍山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仓储科技股
联系人:郭勇 0564-5022013
霍山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
2021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