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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困人口识别标准(国家标准、省定标准)

2022-04-06 18:31来源:霍山县太平畈乡文字大小:[ ]   背景色:       

贫困人口以户为单位整户纳入。对象的“认定标准”是逐年提升延展的,如从2014年以单纯收入上限为标准,以后逐年逐步增加它附加条件,至2017年标准是“收入 两不愁、三保障 饮水困难”等。

1、2014年标准。以省2013年底农民年人均纯收入,作为扶贫对象的识别标准,并附加了“八不评、八优先”条件(“八不评”:即1、因赌博、吸毒、好逸恶劳等原因致贫且屡教不改的户不评;2、县城或集镇购置或建有门面及住房的户不评;3、拥有非生活必须的高档消费品不评<如机动车、空调等>或大中型农业机械、运输工具的家庭<赠予的除外>不评;4、长期不在本地居住生活<含外出打工>无法取得联系的户不评;5、家庭成员有自费出国的户不评;6、长期雇佣他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户不评;7、现任村干部不评<特别困难的户除外>;8、家庭成员中有一人以上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不评。“八优先”:即1、积极参与农业产业开发,有强烈发展愿望的贫困家庭;2、计划生育模范的贫困家庭(独生子女家庭、两女结扎家庭等);3、生存环境恶劣亟待搬迁的贫困家庭;4、有立功退伍军人的贫困家庭;5、有高中、大学,<含中职、高职>在读学生的贫困家庭;6、因病伤、灾害等突发变故致贫的贫困家庭;7、相信科技、不搞迷信,能够坚持勤劳致富的贫困家庭;8、能够积极履行村民义务且表现突出的贫困家庭)。

2、2015年标准。国家扶贫标准2800元(以后按逐年6%-10%左右比例增长,预计到2020年在4000元以上)。2015年11月19日按照统一要求,开展了“五看五定”大核查工作,统一了“七进、八不进”标准(“七进”即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优先作为贫困对象:一是居住在危房、土房且为家庭唯一住房,不适合生存的农户;二是因子女上学返贫的农户;三是家庭成员长期患开支较大的慢性病、大病,主要劳动力因身体、年龄等原因无法外出务工的农户;四是低保户、五保户和不符合低保、五保条件的鳏寡孤独农户、单亲家庭;五是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只有老人、妇女、未成年人的家庭;六是因灾、因事故及其他原因造成特别困难的家庭;七是因残致贫的农户。“八不进”即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作为贫困对象:一是家庭成员<含已分家立户的>有人在行政事业单位工作属财政供养的农户;二是村干部家庭没经过上级组织认定的;三是家庭拥有楼房,在城镇购买商品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农户;四是家庭成员拥有消费性小轿车的农户;五是家庭拥有工程机械及大型农机具从事有偿经营服务的农户;六是长期雇佣他人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经营户,经营公司的农户;七是子女完全具备赡养能力,分户居住且无慢性病、大病的农户;八是举家多年在外打工不归的农户。若有特殊困难,经群众评议,村委会上报乡镇研究决定,可纳入建档立卡对象)。

3、2016年标准。国家扶贫标准2855元。2016年8月24日,根据审计整改要求,对贫困人口又附加了“九条”识别负面清单(即:①在城镇购置商品房或异地自建<购买>住房的;②家庭拥有价值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且能正常使用的家用小汽车、大型农机具<赠予除外>的;③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或国企有固定工作和稳定收入的;④私营业主和股东的;⑤连续性缴纳住房公积金、社保费和领取养老金基数高的;⑥现任村两委主职干部及其家属的;⑦家庭成员具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不愿从事劳动的,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有赌博、吸毒、好逸恶劳、家庭不和谐等行为之一的;⑧家庭承包耕地常年抛荒、流转、委托或长期雇用他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户;两年以上未回来居住的;⑨对群众有质疑不能做出合理解释或群众举报其不符合扶贫对象情形的。对虽有上述情形,但因特殊情况,经综合衡量,未达到“一有两不愁四保障”标准,生活仍确处于贫困线之下,需保留其贫困身份的,须经村两委和驻村工作队集体研究,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公告公示后,按程序申报乡镇人民政府核查,报县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批,并经县、乡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后,可以采集信息录入系统。但属于该清单中一、三、四、六、八等几种情况的,必须坚决剔除,绝对不允许保留)。

4、2017年标准。国家扶贫标准2952元,参照贫困人口动态管理要求进行,以“收入 两不愁、三保障 饮水困难”为标准。同时,2017年8月份起,我县开展了以“大数据”核查整改为主的动态管理工作,更进一步明确了“户籍问题、工商登记、有房、有车、三类人员、老人问题”等识别口径(即:①户籍问题。以“户口本 实际共同生活”为依据。户口本信息以2013年12月31日前为截止时限,整户纳入时严禁拆户并户,贫困人口实行一处登记制。户籍地与实际生活不相符的,以实际生活为准(同一人属之配偶或之妻关系的方为认定条件)。②工商登记。以“实体 经营状况”为判断标准,即经济收入符合贫困线标准的,作为贫困对象认定;③有房、有车。2013年12月31日前虽有房、有车<基本生产用车>,但有其它困难因素,可作为贫困对象识别。贫困对象直系亲属有房、有车,以纳入时间为限,以“共享收入”为标准进行识别。④三类人员。贫困户家属或直系亲属有财政供养、基层站所人员,不能作为对象纳入。直系亲属在纳入初期未形成“共享收入”事实的,可以纳入;村干部无特殊困难,不得纳入贫困对象。确实因突发变故等特殊情况,需经民主评议、乡镇党委政府审核等程序认定后纳入。贫困户直系亲属有村“两委”干部的,应区别共同生活、共享收入事实,进行认定。⑤老人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情况。老人与子分居事实以纳入初期时间为准,子女是贫困对象或个别子女有赡养能力的,老人可作为评议认定对象,并纳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