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应急响应
应急处置
第二十七条 为有效防控重大活动期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加强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要求制定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将预案报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主办单位。
应急预案应该包含组织领导、报告程序、现场保护、人员救治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要求,做好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相关应急准备工作。重大活动保障任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按照《食品安全法》和当地政府制定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处置。
第三十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置等相关信息记入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用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