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指南】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含补助标准)
(一)补助标准
补助对象每人每年1000元,其中:省级目标任务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与县财政按8:2分担;市级目标任务所需经费由市级财政与县财政按8:2分担。补助资金,分别由省、市财政通过转移支付方式拨付至县财政部门,县级补助资金已列入年初预算。
县残联负责审核、统计汇总补助对象基本情况,并报财政部门复核后,由财政部门负责通过“一卡通”打卡发放补助资金,并标识“残补”或“精补”。
(二)申报条件、流程、时限、地点、收费标准
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项目实行动态管理。补助对象基础信息和补助情况由乡镇残联及时录入“残疾人精准康复系统”,县残联负责将相关信息录入“六安市民生工程信息管理平台”并负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及有关报送工作。
乡镇(开发区)残联须对上一年度受助对象进行年审,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及时调整。
新增补助对象本人或其监护人要向户籍所在地乡镇(开发区)残联提出申请,填写《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审批表》,同时出具以下证明材料:
1.精神残疾类别残疾人证;
2.精神病门诊或住院治疗病历等证明材料。
其中:市级扩面救助人员为贫困重度精神残疾人,享受补助项目人员需提供二级及以上精神残疾类别残疾人证、精神病门诊或住院治疗病历等证明材料、低保证或乡镇(街道)出具的困难证明。
对个别有肇事肇祸倾向或行为、影响社会安定,经医院鉴定后确系贫困精神障碍患者而本人不愿意办理残疾人证的,由监护人申请、出具医院诊断证明、乡镇(开发区)残联审核,纳入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范围,其相关申请、审批证明等资料专项收集管理。
办理业务免费,不收取任何费用。
(三)实施要求
1.各乡镇(开发区)要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坚持制度衔接,接受社会监督,使真正困难的精神残疾人得到药费补助。应结合各地实际,优先将录入公安机关全国重性精神病人信息管理系统的贫困精神残疾人纳入补助范围,并实现全覆盖。
2.县残联和财政部门要用好、管好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对弄虚作假、违反资金使用规定或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的单位及个人,将追究责任。公安、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要充分发挥本部门职能,协助项目的实施,确保符合条件的对象得到救助。
3.各乡镇(开发区)要重视宣传发动工作,切实提高项目实施知晓率、满意度。通过各种媒体宣传党和政府对广大精神残疾人的关爱,宣传典型受助对象医治康复事例,动员社会对残疾人康复工作给予更多支持,努力营造扶残助残的良好社会氛围。
(四)咨询电话
大化坪镇民政办:0564-5586282
(五)办理流程
残疾人证示例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