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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适用前调查评估工作说明

2021-12-13 18:33来源:霍山县太阳乡文字大小:[ ]   背景色:       

社区矫正适用前调查评估工作说明

为规范我县社区矫正适用前调查评估工作,根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安徽省公安厅、安徽省司法厅《关于社区矫正适用前调查评估试行办法》(皖司通〔2018〕93号)文件要求,县局现统一制定了相关的调查评估笔录等材料,请各所在今后社区矫正适用前调查评估工作中,一律使用统一的调查评估材料,之前使用的《关于适用社区矫正社区影响评估暂行办法》(皖司通〔2012〕31号)相关表格同时废止。

一、社区矫正适用前调查评估范围:被评估人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学校、家庭成员等相关单位和个人。

二、社区矫正适用前调查评估内容:被评估人的居所情况、生活及家庭情况、违法违规表现(犯罪或涉嫌犯罪情况)、有关组织和个人意见等。

三、社区矫正适用前调查评估流程:

(一)调查小组走访调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形成调查笔录:家庭主要人员调查笔录一份,非利害关系人调查笔录不少于两份;村(社区)适用社区矫正意见一份;担保书一份,担保人需与调查家庭主要人员保持一致(不适合矫正条件则不需要担保)。调查笔录记录要真实、详细,完成后被谈话人要确认签字,如被谈话人拒绝签字、盖章,参加调查的工作人员应当注明(调查小组开展调查评估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其中至少有1人是具有公务员身份的社区矫正执法人员)。

(二)司法所调查小组根据走访调查情况,填写《适用前调查评估意见呈批表》一份。

呈批表中居住地调查小组意见由司法所调查小组成员详细填写,内容主要包括:1、居所情况(如:居所固定,在我辖区有合法固定住所);2、生活及家庭情况(如:生活稳定、家庭和睦,有监管能力的近亲属愿意签订担保书,协助司法机关对其进行监管);3、有关组织意见(如:为人正直、邻里和谐,所在村居委员会愿意协助司法机关对其进行帮教监管);4、违法违规表现、犯罪或涉嫌犯罪情况(如:根据走访了解,未发现其有不良嗜好和犯罪记录,有/无再犯罪风险)。调查小组人员签字。

呈批表中居住地司法所意见由司法所负责人填写:某某具备(或不具备)适用社区矫正的条件。司法所负责人签字、盖章。

呈批表中评估小组意见由县社区矫正局评估小组成员集体研究签署意见并签字,报社区矫正局局长签字。

四、社区矫正适用前调查评估:以被评估人户籍地司法所对其进行调查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