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奖励办理指南(含奖励标准)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三条: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
2.《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二、承办机构
县残联
三、服务对象
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
四、申报条件
安置持有《残疾人证》(1-2级)或《残疾军人证》(1-3级)的人员就业的企业单位。从用人单位获得收入,但不在岗的离、退、病休或离岗的残疾职工不计入按比例就业范围。
五、申报材料
1、单位上年度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
2、单位上年度《单位职工人数和残疾人职工情况年报表》、《单位在岗残疾职工花名册》;
3、单位在岗残疾职工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原件(审核后现场即退)及复印件;
4、单位在岗残疾职工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基本社会保险证明。
六、服务流程
1、各单位应在规定时间报送资料,加盖公章予以确认。在规定时间内未申报资料的视同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2、县残联对各用人单位资料进行审核并及时反馈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意见通知书,同时将审核结果提供给县税务局。
3、各单位对核定意见如有异议,应在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县残联提请复核,否则视为无异议;县残联在收到用人单位提请复核材料3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反馈给用人单位和县税务局。
七、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办理地点 安徽省六安市霍山县淠河东路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
十、奖励标准 每超比例安置1名残疾人就业奖励3000元/年
十一、咨询方式 0564-5029617
附件:霍山县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审批表(空表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