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专业服务
霍山县税务局涉税专业服务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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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类别 |
办理依据 |
实施机构 |
服务对象 |
1 |
税务登记证件遗失补办 |
依申请类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并将纳税人的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有效期、发证机关名称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到主管税务机关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
第一税务分局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
2 |
举报奖励办理 |
依申请类 |
1.《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收到检举的机关和负责查处的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对检举人给予奖励。 |
征收管理股 |
实名涉税举报人 |
3 |
开具税收完税证明 |
依申请类 |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 第十七条第一款: 税收完税证明是税务机关为证明纳税人已经缴纳税款或者已经退还纳税人税款而开具的纸质税收票证。其适用范围是:(三)纳税人遗失已完税的各种税收票证(《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印花税票和《印花税票销售凭证》除外),需要重新开具的。 |
第一税务分局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
4 |
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
依申请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 |
第一税务分局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
5 |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 |
依申请类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7号)第一条:“申请人应向主管其所得税的县税务局(以下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中国居民企业的境内、境外分支机构应由其中国总机构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合伙企业应当以其中国居民合伙人作为申请人,向中国居民合伙人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
第一税务分局 |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人 |
6 |
多缴税款退还办理 |
依申请类 |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
第一税务分局 |
纳税人 |
7 |
完税凭证换开、重开 |
依申请类 |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税收完税证明是税务机关为证明纳税人已经缴纳税款或者已经退还纳税人税款而开具的纸质税收票证。其适用范围是:(二)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后,已经向纳税人开具税法规定或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记载完税情况的其他凭证,纳税人需要换开正式完税凭证的;(三)纳税人遗失已完税的各种税收票证(《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印花税票和《印花税票销售凭证》除外),需要重新开具的。 |
第一税务分局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
8 |
纳税服务投诉办理 |
依申请类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7号)全文。 |
纳税服务股、第一税务分局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9 |
纳税信用评价自助查询服务 |
主动服务类 |
《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年第40号): 税务机关每年4月确定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为纳税人提供自我查询服务。 |
第一税务分局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10 |
A级纳税人名单网上公布 |
主动服务类 |
《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年第40号): 税务机关每年4月确定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为纳税人提供自我查询服务。 |
纳税服务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11 |
税收政策及办税流程宣传 |
主动服务类 |
1.《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条: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
法制股、第一税务分局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12 |
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受理 |
依申请类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十二五”时期纳税服务工作发展规划>的通知》(国税发〔2011〕78号):推进办税服务、电话服务、网络服务的资源整合,实现规范统一、运转高效的纳税服务平台。 |
第一税务分局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13 |
涉税信息查询 |
依申请类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信息查询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41 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涉税信息查询,是指税务机关依法对外提供的信息查询服务。可以查询的信息包括由税务机关专属掌握可对外提供查询的信息,以及有助于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税收信息。涉税咨询、依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办法所称涉税信息查询。第八条第一款:纳税人按照本办法第七条无法自行获取所需自身涉税信息,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税务机关应当在本单位职责权限内予以受理。 |
第一税务分局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14 |
纳税培训辅导 |
主动服务类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纳税人学堂建设的通知》(税总函〔2014〕562号):纳税人学堂是由税务机关主办的,有组织有计划地为纳税人提供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培训辅导的网络平台和实体场所。 |
第一税务分局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
15 |
转开印花税票销售凭证 |
依申请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全文 |
第一税务分局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
16 |
涉税(费)咨询 |
依申请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条: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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