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经营许可证服务指南

2024-03-02 15:34来源:霍山县市场监管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一)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

1、适用范围: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

2、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424日主席令第二十一号)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3、受理机构:六安市霍山县淠河东路政务服务中心政务大楼一层市场监管局窗口

4、申请条件: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 注:企业因违法经营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但尚未结案的,或者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但尚未履行的不予受理。

5、申请材料目录:1.《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2.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6、办理基本流程:1.受理: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审查组对申请人的资料和场所进行核查。
3.
决定: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4.
办结: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在法定时限内将许可决定及相应证书告知申请人。

7、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8、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9、结果送达:工作人员当场发放或邮寄法定格式文书

10、监督投诉渠道等:0564-5032490,0564-5026237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注销

1、适用范围:食品经营许可证注销

2、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424日主席令第二十一号)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3、受理机构:六安市霍山县淠河东路政务服务中心政务大楼一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管窗口

4、申请条件:1、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2、有下列情形之一,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注销手续:
(一)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二)食品经营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三)食品经营许可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食品经营许可的其他情形。

5、申请材料目录:1、《食品经营许可证》注销申请书 2、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6、办理基本流程:1.受理: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
决定: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4.
办结: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注销核准通知书,在法定时限内将许可决定及相应通知书告知申请人。

7、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8、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9、结果送达:工作人员当场发放或邮寄法定格式文书

10、监督投诉渠道等:0564-5032490,0564-5026237

 

(三)食品经营许可证延续

1、适用范围:食品经营许可证延续

2、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424日主席令第二十一号)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3、受理机构:六安市霍山县淠河东路政务服务中心政务大楼一层市场监管局窗口

4、申请条件:《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注:企业因违法经营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但尚未结案的,或者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但尚未履行的不予受理。

5、申请材料目录:1、《食品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书  2、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6、办理基本流程:1.受理: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审查组对申请人的资料和场所进行核查。
3.
决定: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4.
办结: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在法定时限内将许可决定及相应证书告知申请人领取。

7、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8、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9、结果送达:工作人员当场发放或邮寄法定格式文书

10、监督投诉渠道等:0564-5032490,0564-5026237

 

(四)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1、适用范围: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2、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424日主席令第二十一号)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3、受理机构:六安市霍山县淠河东路政务服务中心政务大楼一层市场监管局窗口

4、申请条件:1、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单位食堂,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2
、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3
、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4
、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5
、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6
、符合《安徽省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暂行规定》。
7
、新建、改扩建学校食堂的图纸设计应经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事前审查。
8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申请材料目录:1、《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2、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

6、办理基本流程:1、受理:申请人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或网上申请。
2
、审查:依法对登记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含名称核准);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3
、决定: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行政许可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告知理由)、法定告知。
4
、办结:按照规定时限完成受理事项。
5
、送达:工作人员当场发放或邮寄法定格式文书。

7、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8、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9、结果送达:工作人员当场发放或邮寄法定格式文书

10、监督投诉渠道等:0564-5032490,0564-5026237

 

(五)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补(换)发

 

1、适用范围: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补(换)发

2、审批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17号)第三十五条: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补办,并提交下列材料:(一)食品经营许可证补办申请书;(二)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食品经营许可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材料符合要求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因遗失、损坏补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书保持一致。

3、受理机构:六安市霍山县淠河东路政务服务中心政务大楼一层市场监管局窗口

4、申请条件: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的

5、申请材料目录:1.《食品经营许可证》补(换)发申请书  2.刊登的遗失声明或残存的原件

6、办理基本流程:1.受理:申请人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提交申请材料。2.审查: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发放《受理通知书》;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发放《不予受理通知书》。 3.决定:审核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的,做出准予登记的决定,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4.办结:工作人员按照规定时限完成受理事项。5.送达:工作人员当场发放或邮寄法定格式文书。

7、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8、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9、结果送达:发放或邮寄法定格式文书

10、监督投诉渠道等:0564-5032490,0564-50262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