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餐饮备案服务指南
(一)小餐饮备案
1、适用范围:小餐饮备案
2、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2009年第9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六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进行综合治理,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改善其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或者在指定的临时经营区域、时段经营。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2.《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7年第56号)第三十四条:实行食品小作坊登记制度和小餐饮、食品摊贩备案制度。登记和备案不得收取费用。
3.《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7年第56号)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小餐饮、食品摊贩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备案,提供经营者的身份证、联系方式和经营场所的地址、经营食品的品种等信息。
3、受理机构:六安市霍山县淠河东路政务服务中心政务大楼一层市场监管局窗口
4、申请条件:《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7年第56号)第四十二条:从事小餐饮、食品摊贩经营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经营场所与有毒、有害场所和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二)具有相应的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卫生防护设施和废弃物收集设施;(三)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四)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取得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进行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时采取必要的卫生安全防护措施;(五)使用的食品容器、工具无毒、无害,符合卫生和使用要求;(六)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等清洗消毒产品对人体安全、无害。
5、申请材料目录:1.安徽省小餐饮备案申请表 2.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及委托书(委托办理需要)
6、办理基本流程:1.受理:申请人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提交申请材料或网上申请。
2.审查: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发放《受理通知书》;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发放《不予受理通知书》。
3.决定:审核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的,做出准予登记的决定,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4.办结:工作人员按照规定时限完成受理事项。
5.送达:工作人员当场发放或邮寄法定格式文书。
7、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8、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9、结果送达:窗口领取,结果快递
10、监督投诉渠道等:0564-5220522
(二)小餐饮备案变更
1、适用范围:小餐饮备案变更
2、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2009年第9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六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进行综合治理,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改善其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或者在指定的临时经营区域、时段经营。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2.《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7年第56号)第三十四条:实行食品小作坊登记制度和小餐饮、食品摊贩备案制度。登记和备案不得收取费用。
3.《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7年第56号)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小餐饮、食品摊贩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备案,提供经营者的身份证、联系方式和经营场所的地址、经营食品的品种等信息。
3、受理机构:六安市霍山县淠河东路政务服务中心政务大楼一层市场监管局窗口
4、申请条件:取得《小餐饮信息公示卡》
5、申请材料目录:1.安徽省小餐饮备案申请表 2.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及委托书(委托办理需要)(非必要) 3.原小餐饮信息公示卡
6、办理基本流程:1.受理:申请人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提交申请材料或网上申请。
2.审查: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发放《受理通知书》;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发放《不予受理通知书》。
3.决定:审核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的,做出准予登记的决定,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4.办结:工作人员按照规定时限完成受理事项。
5.送达:工作人员当场发放或邮寄法定格式文书。
7、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8、收费依据及标准:
9、结果送达:发放或邮寄法定格式文书
10、监督投诉渠道等:0564-5220522
(三)小餐饮备案延续
1、适用范围:小餐饮备案延续
2、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2009年第9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六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进行综合治理,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改善其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或者在指定的临时经营区域、时段经营。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2.《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7年第56号)第三十四条:实行食品小作坊登记制度和小餐饮、食品摊贩备案制度。登记和备案不得收取费用。
3.《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7年第56号)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小餐饮、食品摊贩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备案,提供经营者的身份证、联系方式和经营场所的地址、经营食品的品种等信息。
3、受理机构:六安市霍山县淠河东路政务服务中心政务大楼一层市场监管局窗口
4、申请条件:取得《小餐饮信息公示卡》
5、申请材料目录:1.安徽省小餐饮备案申请表 2.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及委托书(委托办理需要)(非必要) 3.原小餐饮信息公示卡或遗失作废声明
6、办理基本流程:1、受理:申请人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或网上申请。
2、审查:依法对登记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行政许可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告知理由)、法定告知。
4、办结:按照规定时限完成受理事项。
5、送达:工作人员当场发放或邮寄法定格式文书。
7、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8、收费依据及标准:
9、结果送达:发放或邮寄法定格式文书
10、监督投诉渠道等:0564-5220522
(四)小餐饮信息公示卡注销
1、适用范围:小餐饮信息公示卡注销
2、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2009年第9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六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进行综合治理,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改善其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或者在指定的临时经营区域、时段经营。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2.《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7年第56号)第三十四条:实行食品小作坊登记制度和小餐饮、食品摊贩备案制度。登记和备案不得收取费用。
3.《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7年第56号)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小餐饮、食品摊贩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备案,提供经营者的身份证、联系方式和经营场所的地址、经营食品的品种等信息。
3、受理机构:六安市霍山县淠河东路政务服务中心政务大楼一层市场监管局窗口
4、申请条件:取得《小餐饮信息公示卡》
5、申请材料目录:1.小餐饮信息公示卡注销申请表 2.需要注销的小餐饮信息公示卡(非必要) 3.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及委托书(委托办理需要)(非必要)
6、办理基本流程:1.受理:申请人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提交申请材料或网上申请。2.审查: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发放《受理通知书》;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发放《不予受理通知书》。 3.决定:审核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的,做出准予登记的决定,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4.办结:工作人员按照规定时限完成受理事项。5.送达:工作人员当场发放或邮寄法定格式文书
7、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8、收费依据及标准:
9、结果送达:窗口领取
10、监督投诉渠道等:0564-522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