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020-04-30 09:18来源:霍山县住建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颁布了五四宪法七五宪法七八宪法、八二宪法。

我国现行宪法与1982年12月4日颁布施行。与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以修正案的形式进行修改和完善。我国宪法最新版本是2004年的。这部宪法分为序言和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国旗、国歌、国徽、首都四个部分,共4章138条。

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第十三条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六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宪法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七)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八)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九)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一)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二)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置

(十三)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十四)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十五)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九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通过和发布决议,审查和决定地方的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公共事业建设的计划。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的执行情况的报告;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