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流程
1.申请条件:1. 属城区范围;2. 做好安全警示、围挡等防护安全措施;3. 申请单位应当在挖掘前自行联系地下管线(煤气、通信、电缆、自来水等)相关部门,对地下管线情况进行调查,在施工时应在相关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挖掘,防止挖破地下管线,如在挖掘过程中出现地下管线破裂或意外情况时,申请单位和施工单位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排险,保证安全,并承担所有责任。
2.申请材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规划部门批件,施工方案及图纸,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3.申请流程: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重点处依据申请工程量现场勘查计算工程费,申请人按计算出的修复费额缴纳修复费,财会部门向缴款人开据缴费依据并将所收款项上缴国库。
4.法定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9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
5.受理机构:城建站。
6.流程图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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