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医疗器械案件公开表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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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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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霍)市监罚字〔2020〕158号 |
霍山县衡山镇卫生院库存过期药品及医疗器械案 |
霍山县衡山镇卫生院 |
40853068934152512C2201 |
潘家东 |
执法人员对衡山镇卫生院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库存有过期药品和过期医疗器械。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以及《医疗器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以及《医疗器械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21个品种的过期药品,处货值金额13倍罚款,计13万元;2.没收9个品种的过期医疗器械,处3万元罚款;合计罚款16万元。 |
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1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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