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淠河中路北侧棚户区改造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

2021-03-13 15:05来源:霍山县住建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霍政办秘〔202117

 

 

关于印发淠河中路北侧棚户区改造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

 

衡山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淠河中路北侧棚户区改造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已经县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313

 

 

 

 

 

 

霍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313日印发


 

淠河中路北侧棚户区改造项目集体土地上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因淠河中路北侧棚户区改造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六安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六政秘〔202012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淠河中路北侧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红线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上的各类建筑物及其附属物均需征收(详见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

二、征收人:霍山县人民政府。

三、实施单位:衡山镇人民政府。

四、签约搬迁期限:签约搬迁期限为14天,从2021318日至2021331日。

五、房屋确权

(一)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结构、用途、建筑面积等,依据产权证等有效证件记载或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认定为准。

(二)征收范围内未取得有效证件的房屋,但在2006年城区千分之一数字化航测图上有标注,且符合房产测量规范计算房屋面积标准的,经认定后比照合法建筑予以登记确权。

(三)在调查登记时,房屋已灭失或倒塌的不予登记确权。2006年城区千分之一数字化航测图上没有标注,且未取得有效证件的房屋,不予认定为合法建筑。

(四)未经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批准,改变房屋用途的,按照原房屋产权证等有效证件资料记载用途予以认定。

(五)2006年城区千分之一数字化航测图上标注的砖木结构以上房屋,未经批准翻建、扩建的,按照翻建、扩建前的房屋面积,认定为合法建筑面积。 

(六)未登记的或产权证载面积与实际面积有误差的,以现场实际测量登记的面积为准。房屋征收面积测量按《房产测量规范》及《六安市房屋面积测算实施细则》执行。

六、计户及安置人口确认

(一)计户规则,依据合法有效建房证件资料,或在被征收所有房屋实际共同居住生活的家庭户进行计户,根据证载使用权人或户主登记确权。

(二)安置人口界定截止时点为:本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通知印发之日。

(三)安置人口认定:属本次征收范围内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享有宅基地分配权利的人员。

(四)计户及安置人口确认具体工作,由征收实施单位统一组织认定。

七、补偿方式及标准

(一)补偿方式

1、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可以在货币补偿、购房券方式中,自行选择一种方式进行补偿安置。

2、办公生产仓储、车库储藏室地下室等房屋,实行货币补偿。

(二)补偿标准

1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由具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比照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进行评估,评估价格扣除110/㎡土地征转报批费用后,其余额为货币补偿金额。

2、住宅房屋选择购房券的,采用虚拟安置房评估方式计算,即比照就地或就近建设安置房供被征收人进行产权调换,将虚拟安置的房屋转化为货币,扣除产权调换被征收人应承担的结构差附后土地的征转报批费用后,由征收人向被征收人发放同等金额的购房券。

被征收房屋合法有效建筑面积超过人均40㎡的,按照实际认定面积进行补偿安置;被征收房屋合法有效建筑面积不足人均40㎡的,可增购到人均40㎡,增购面积部分按照安置房综合成本价1500/㎡予以扣除后结算。

涉及根据婚姻申请分户分房进行购房券补偿结算的,应依据40/人确定分户被征收房屋面积。

被征收人持购房券、补偿协议、身份证等资料,自行购买霍山县购房券交易平台商品房。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购房券制作、使用和结算流程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购房券规定执行。

3、非住宅房屋,按照《六安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六政秘〔2020120号)规定,实行货币补偿。

八、奖励补助

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签约搬迁的,可享受下列优惠。

(一)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构单价结算的,住宅房屋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10%给予奖励。对在规定期限前12日完成签约搬迁的,再增加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10%奖励。

(二)被征收人选择购房券的,住宅房屋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有效面积的15%给予奖励。

(三)淠河路沿街结构独立的一层被征收住宅合法房屋,已依法取得相关营业证照,现状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按照每年300元㎡给予使用功能补偿,超过10年的按10年计算。

(四)征收范围内非淠河路沿街一层被征收住宅合法房屋,已依法取得相关营业证照且现状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给予150/㎡一次性经营补助。

(五)航测图有标注的旧房未拆除的,以及租赁集体土地建设的航测图有标注的房屋,可比照基准价补偿,并支付一次性搬家费和附属装潢费用;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工料补助(钢构及砖混以上结构350/㎡、砖木200/㎡、简易100/㎡);进入执法、司法程序的一律不予补助。

(六)提前搬迁奖,被征收人一次性整体搬迁结束,经验收合格交出钥匙并签订协议的,征收人按下列标准支付提前奖:

1、第1-12天。住宅房屋按合法有效建筑面积奖励240/㎡;其它用途房屋按合法有效建筑面积奖励60/㎡。

2、第13-14天。住宅房屋按合法有效建筑面积奖励120/㎡;其它用途房屋按合法有效建筑面积奖励30/㎡。

3、逾期搬迁签约的,不再予以奖励。

九、其他补偿

(一)附属装潢补偿,按照《六安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六政秘〔2020120号)标准执行。

(二)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有效建筑面积8/㎡计算,货币补偿支付一次,购房券支付两次,最低按500/户计算。有重机械的按重机械所置房屋建筑面积另增加10/㎡。

(三)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有效建筑面积每月8/㎡计算,选择货币补偿和购房券的,一次性支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四)停产停业损失费,按被征收非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生产类用房每月10/㎡、办公及仓储类用房每月6/㎡标准,一次性支付6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费。

十、补偿结算

主要依据征收补偿确认单、调查表、安置人口确认单、交房验收单、被征收人身份证等资料,交出原房地产等相关证件后,进行征收补偿签约结算。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一次性结清补偿款。

(二)选择购房券的,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领取购房券并一次性结清补偿款。

购房总价款等于或超出购房券金额的,由被征收人与售房企业结算;购房总价款低于购房券金额的,由售房企业向被征收人以货币方式垫付,但总额不得高于购房券金额的10%

十一、其他事项

(一)城镇居民购建或非本村村民购买集体土地上住房,原未处理到位的,经查实无异议,应按相关规定补缴560/m2相关费用后给予认定,并比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政策执行。

(二)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被征收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突击装修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三)集体土地上所有权人、使用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阻挠征收工作正常进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强制执行。

(四)凡在供电、供水、供气等部门立户的电表、水表、气表等,由供电、供水、供气等部门派员拆除;被征收人应缴清水电气等费用并办理报停等手续。

(五)被征收人腾空被征收房屋时,不得破坏房屋结构及门窗等,留存在房屋内的全部设备设施及物品,均视为遗弃物否则由此引发的安全事故、经济损失及相关责任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六)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由租赁双方自行解除;存在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双方自行解决。

(七)征收实施单位,负责宣传动员、征收补偿安置具体工作、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建筑施工企业承担房屋拆除。建筑施工企业对房屋拆除过程中的安全文明生产负责,同时按照要求做好房屋拆除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八)被征收人采取非法手段骗取补偿安置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收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征收工作人员应依法秉公办事,按规操作,做到公平公正公开,所有涉及征收补偿的政策规定、补偿结果一律在征收范围内张榜公布,接受监督举报(电话:0564-5022032,邮箱:hs5022032163.com)。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一经查实,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方案仅适用于本项目地块房屋征收,本方案未尽事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执行。


附表

 

购房券结构差价结算表

 

被征收房屋结构

找补差价(元/m2

框    架

不找差

砖混一等

110

砖混二等

140

砖混三等

180

砖木一等

180

砖木二等

210

砖木三等

260

庇    房

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