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姓名变更、更正)服务指南
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姓名变更、更正)
1、受理部门:各户籍派出所
2、办理条件:1、宗教名与世俗名改换的;2、收养或解除收养、父母离异或再婚等原因需要将子女姓名变更的;3、在同一学校或工作单位内姓名完全相同,给生活、工作带来不便的;4、姓名用字实属不雅,字音字义有辱人格的;5、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6、因户口登记机关工作失误,造成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记载的姓名不一致;7、其它特殊原因的。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方可申请变更姓名。但对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或正在被通缉、接受刑事追诉、服刑、被劳动教养的人员,一律不予更改姓名。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凭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书面申请和被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父母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3、办理流程:申请人向户籍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材料,户籍地派出所受理并审查材料真实性,上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办结。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变更、更正姓名的无需县级公安机关审批,户籍地派出所当场办结。
4、所需材料:1.18周岁以上1、变更人《申请书》;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18周岁以下1、《出生医学证明》或《收养证》;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父母双方当场协商一致的书面申或经公证协商一致的书面申请或协商一致的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
5、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6、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