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山县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经商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8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经商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特制定本《意见》。
一、工作原则
坚持“两为主”的原则,以进城务工人员“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职业”为基本条件,依法保障进城务工经商人员随迁子女在我县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二、适用对象
进城务工经商人员随迁子女(含被监护人,下同)申请在我县接受义务教育的,适用本《意见》。本《意见》所称进城务工人员是指在本县城区居住、务工的非本县户籍人员;常住户口不在本县城区,而到城区居住、务工的本县户籍人员。
三、工作职责
(一)教育局:负责全县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统筹、协调、实施、管理、督导、指导工作;负责统筹安排符合政策条件的进城务工经商人员随迁子女的入(转)学工作。
(二)相关学校:负责对进城务工经商人员提交材料及申请就读学生的相关信息进行复核,接收安排其学生就读。
四、办理程序
(一)提交材料:
当年适用本意见的在我县居住人员、进城务工经商人员为其子女申请入学,应于8月下旬到居住地所在学校登记,并提供以下相关材料原件、复印件并装入自备的纸质档案袋中。
(1)、个人申请(向衡山镇中心学校或霍山二中提出入学书面申请且由户籍所在地学校和中心学校盖章同意)。
(2)、必备证件:
①一年级新生:《安徽省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由户口所在地学校提供并由该校及所在地中心学校盖章同意)、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预防接种证原件和复印件。
② 二年级及以上转学生: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预防接种证原件和复印件。
(3)、相关证件
①进城购房定居人员:提供当年5月31日以前三个月的房产证明;三个月前搬家入住证明(所在社区盖章证明);入住后近三个月的水、电、网络使用缴费单据原件。
②进城经商办企业人员:提供当年5月31日以前三个月办理的营业执照;三个月前的住房证明或租房合同(所在社区盖章证明)。
③企业务工人员:提供当年半年前与企业签订的正式用工合同;近六个月的工资发放单据(企业盖章证明);半年前的住房证明或租房合同(所在社区盖章证明)。
(二)审核及入学
衡山镇中心校或霍山二中查验有关证件,并根据城区学校实际状况,拟定接收意见,报县教育局同意后,衡山镇中心校出具《转入城区小学就读接收函》,统筹安排就读学校。霍山二中直接安排就读。
五、其他
(一)县教育局和衡山镇人民政府要根据区域内常住人口数量及人口变动趋势,加快衡山镇中心学校和城东小学扩容建设,扩大教育教学资源,做好学区调整工作,积极谋划城西小学和新城小学迁址重建工作,确保进城务工和经商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二)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申请每学年秋学期集中受理一次。小学一年级新生应至招生当年8月31日年满6周岁。不接收不足龄儿童入学,不接收择校生和借读生。
(三)在入学安排过程中,发现提供虚假信息、证件、证明和其他材料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入学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