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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临时救助服务指南

2024-01-02 08:23来源:霍山县民政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霍山县临时救助办事指南

 

办理事项

城乡临时救助

办理条件

凡具有我县城乡常住户口的居民及外来人员在我县连续居住、就业一年以上,由于家庭成员因病、就学或遭遇突发事件等原因造成其家庭基本生活水平暂时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困难家庭,符合救助条件,可以申请临时救助。临时救助范围主要分为急难型困难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一)突发灾害救助。对家庭成员遭遇车祸、溺水、矿难、雷击等人身意外伤害,在扣除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负担仍然较重,或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导致其基本生活暂时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困难家庭;

(二)因病救助。对家庭成员患危重疾病,扣除各种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负担仍然较重,直接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水平暂时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困难家庭;

(三)就学救助。对因子女入学费用负担过重(不含自费择校生和非全日制大中专学生),直接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水平暂时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困难家庭;

(四)其他救助。对其他因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经各种救助措施帮扶后,家庭基本生活水平暂时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困难家庭。

(五)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救助:

1、拒绝提供真实情况及不接受有关部门给予针对性救助的;

2、参与非法活动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

3、经县级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情形。

救助标准

一次性救助标准为500-5000元之间,同一种原因造成家庭困难的,原则上在一自然年度内不重复救助;情况特殊的,由分管领导提出建议,报经局长研究同意,一次性可以给予不超过10000元的临时救助;困难群众家庭出现重大变故,情况极其特殊的,经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可以给予不超过20000元的临时救助.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每年申请救助不超过两次。急难型困难采取“一事一议”,支出型困难按比例分类救助。救助金额2000元以下的由乡镇、村(社区)直接受理审核审批,报县民政部门备案,救助金额2000元以上的报县民政部门审核审批。

救助受理

以城乡社区、村委会、群众自治组织为依托,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主动发现,及时救助,第一时间采取帮扶、疏导和干预措施,做到早发现、早救助。各村(社区)委员会要确立一名临时救助工作信息员,明确乡镇事务办为申请受理窗口,实现县、乡镇、村(社区)三级联动,健全信息统计周报和逐级报送机制。对社会救助工作中存在的各类隐患及时开展排查,做到“镇不漏村、村不漏户、户不漏人、人不漏项”,县民政部门建立并公开社会救助热线,切实使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审批流程

(一)依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社区)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申请临时救助,应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可先行受理,后补办手续。

(二)主动发现受理。乡镇人民政府、村(社区)委员会要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暴力伤害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者个人提出救助申请。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乡镇人民政府、救助管理机构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申请临时救助需提交以下材料:

1.临时救助个人申请书;

2.病历、出院小结、医疗发票(结算单)或门诊票据(半年内);

3.因学、突发性事件 佐证材料;

4.身份证、户口本、社保卡复印件;

5.城乡低保户、特困户、残疾户证明 复印件;

6.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入户调查表;

7.城乡居民临时救助申请审核审批表;

8.村(社区)证明和申请人临时救助公示;

9.生活保障申请及授权书;

10.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

11.民政部门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

(三)入户调查。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后要及时开展核查,申请救助家庭属于农村特困供养、城乡低保对象的,要利用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了解其家庭经济状况等基本情况,并入户核查突发事件情况及困难程度等;对其他申请救助家庭,要入户核查其家庭经济状况、突发事件情况、困难程度等。入户核查实行谁入户、谁签字、谁负责。

(四)审批和公示。经核查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由乡镇人民政府在其所在村(社区)委员会进行公示。公示结果无异议的,按程序及时给予救助。县级民政部门对救助材料进行抽查,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五)资金发放。以现金发放为主,实物发放为辅,现金发放原则上通过财政涉农资金专户打卡发放。

(六)信息录入和建立档案。对审批后的救助家庭,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据《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及时将信息录入系统备案,建立县、乡镇、村(社区)三级共享机制。县民政部门和乡镇、村(社区)按审批权限分别建立纸质档案,并统一保存。

(七)办理时间工作日 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

(八)办理地点:各乡镇人民政府民政办(社会事业局)

(九)县民政局社会救助股咨询电话:0564-39087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