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临时救助服务指南
霍山县临时救助办事指南
办理事项
城乡临时救助
救助对象和范围
(一)具有本地户籍或长期居住在本县内的家庭和个人,根据困难类型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1.急难型救助对象。因意外事件(事故)、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主要包括:
(1)近期突发急病,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意外伤害等,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
(2)遭受家庭暴力或监护侵害,需要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进行庇护救助和临时监护的;
(3)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防止可能危及公民生命或身体健康,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4)在申请其他社会救助或慈善救助的过程中,存在重大困难,基本生活难以为继的。
(5)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急难型救助情形。
2.支出型救助对象。家庭成员因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及其他特殊困难家庭。原则上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财产规定。主要包括:
(1)因在境内接受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大学本科及以下)和学龄前教育,经教育部门救助后仍需负担的学历教育学费、住宿费、保育教育费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
(2)因在医疗机构治疗疾病、住院照料产生的必需支出超过家庭承受能力,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后负担仍然过重,导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
(3)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情形。
(二)持有本县居住证人员和困难发生地的流动人口,因灾情、疫情等突发事件而导致其基本生活出现短暂困难的,按照相关规定实施临时救助。
(三)申请临时救助的对象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按规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2.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
3.履行授权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4.积极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四)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由县救助管理站提供救助。
救助标准
(一)急难型救助对象:救助标准不低于我县低保月标准的2倍。一般给予实物救助或提供转介服务,实物救助标准以满足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为限。确有必要的,可发放临时救助金。
(二)支出型救助对象
1.对重特大疾病患者家庭,其申请日前12个月在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总额在相关医疗保险、社会保险报销、医疗救助和社会捐赠后,个人自负医疗费金额仍然较大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 ,根据我县城乡低保月保障标准设置个人自付费用起付线,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为3000元,城乡低保人员为7500元,其他低收入人员为10000元,一般困难人员为15000元,达到起付线的人员按以下标准予以救助:临时救助金额=相关医疗保险报销和医疗救助后个人自付费用*救助比例,其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救助比例为50%,城乡低保人员救助比例为20%,其他低收入人员救助比例为15%,一般困难人员救助比例为10%,救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10000元。
2.对因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应结合教育费用支出情况及教育救助、专项救助等救助帮扶后,经核实家庭仍无力承担就学基本费用的给予救助,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我县城乡低保月保障标准的2-6倍。
(三)针对新申请的低保对象或特困人员,当月审核确认后的3个工作日内,按照该申请对象审核确认的人均月补助标准发放临时救助金,相关程序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时一并进行。
(四)临时救助实行一事一救。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对于因同一事由造成基本生活严重困难,持续时间较长的,应转介到其他社会救助。对因受持续性传染病疫情影响而提出的临时救助申请,经县民政局认定,一年内最多给予两次临时救助。
救助流程
凡认为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可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救助金额在2000元以下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审核、审批,资金从临时救助备用金中支付;2000元以上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受理,按照程序报县民政局审核确认、审批。
申请材料:
(1)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
(2)临时救助申请书(内容包括:家庭收入及财产状况声明、家庭或个人遭遇困难情况说明等内容);
(3)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供家庭共同生活成员及法定供养义务人信息;
(4)县民政局规定的其他必要申请材料。
办理时间:工作日 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
办理地点:各乡镇人民政府民政办(社会事业局)
县民政局社会救助股咨询电话:0564-39006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