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特困供养办事指南
办理事项:
特困人员供养
申请特困供养条件:
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经个人申请,村(社区)委员会初审、公示,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审批,可享受农村特困供养待遇,颁发统一印制的特困供养证。
特困供养标准:
特困供养人员标准(一)基本生活标准:农村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调整为938元/人/月,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保持1184元/人/月。(二)照料护理标准: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分别调整为750元/人/月、450元/人/月、60元/人/月;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分别调整为525元/人/月、300元/人/月、45元/人/月。
农村特困申报程序及所需材料
一、办理程序
个人申请→村(社区)入户调查→村(社区)民主评议、张榜公示→镇(乡)政府受理并审核审批 →报县民政部门备案
二、所需材料
1、个人申请书;
2、特困供养对象审核审批表;
3、特困供养对象入户调查表;
4、申请人二寸免冠照片4张;
5、身份证、户口簿、涉农资金“一折通”复印件;
6、签订分散供养监护协议书;
7、村(社区)出具的家庭经济状况、劳动能力、社会关系及调查评议结果证明;
8、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承诺授权书;
9、申请享受特困人员供养待遇承诺书;
10、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
11、村民代表评议记录及公示图片;
12、60周岁以下的需提供残疾证或佐证材料复印件;
13、民政部门要求的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办理时间、地点、联系方式
办理时间:工作日 8:00-12:00
14:30-17:30
办理地点:各乡镇人民政府民政办(社会事业局)
咨询股室:县民政局社会救助股 咨询电话:3908788 39087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