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山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霍监队)应急罚〔2022〕1 号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霍监队)应急罚〔2022〕1 号
被处罚人: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所在单位: 职务: 单位地址:
被处罚单位:安徽安力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安徽省霍山经济开发区经四南路与纬八路交汇处 邮政编码:237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马** 职务: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1395695****
违法事实及证据:安徽安力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职工安全教育不扎实,未能按照规定针对角磨机设备操作等对从业人员(刘**等)进行有效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职工刘伦武在从事动火危险作业时,公司未按规定安排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职工(刘**)违章作业行为。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勘验笔录》(霍应急勘〔2022〕1号)1份、询问笔录6份及安徽安力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其他相关书证等证据。(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等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第一百零一条第(三)项等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肆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霍山县非税收入管理中心 (中国工商银行六安霍山支行),账号1314055009024900273,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霍山县人民政府或者六安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霍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应急管理部门(印章)
2022年 7月6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