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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山县高速时代华府“11.1”高坠事故调查报告

2022-01-14 17:23来源:霍山县应急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霍山县高速时代华府11.1高坠

事故调查报告

 

20211111235分左右,霍山县高速时代华府9号工程楼在拆除脚手架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坠事故,造成一名作业人员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40万元。

事故发生后,县政府分管负责人和县应急局、县住建局主要负责人和县公安局民警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导企业妥善做好应急处置和善后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规定,县政府成立由县应急局牵头县纪委监委、检察院、总工会、公安局、县住建局衡山镇政府等单位组成事故调查组,并邀请法律专家参与事故调查。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询问调查、查阅资料等方式方法,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发生原因以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霍山县高速时代华府项目及建设概况

霍山县高速时代华府项目,位于安徽省霍山县一隆路与安园大道交口以东,总建筑面积11.66万㎡,项目总投资1.8亿元,项目内容包括1#3#5#楼高层住宅,6#9#楼小高层住宅,7#8#10#-12#15#-19#楼洋房、配套用房、地下车库(含普通地下车库和人防地下车库)、配套设施等。项目建设单位安徽省高速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高速文化旅游公司),负责人**

2019613日,安徽高速文化旅游公司与安徽同方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同方咨询公司)签订《高速·时代华府项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安徽同方咨询公司负责霍山高速时代华府项目监理工作,监理工程规模11.66万㎡。随后安徽同方咨询公司成立霍山高速时代华府项目监理部(以下简称安徽同方咨询公司监理项目部),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另配监理员4人。

2019828日,安徽高速文化旅游公司与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建工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霍山县高速时代华府工程的主体、门窗工程、建筑节能、内外装饰以及水电安装等发包给贵州建工公司总承包建设,合同价1.8亿元,工程计划2019828日开工,2021728日竣工。后贵州建工公司任命公司主要负责人**联系管理霍山项目,同时成立霍山县高速时代华府工程项目部(以下简称贵州建工公司工程项目部),项目经理**,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2人。

20199月,贵州建工公司与安徽共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共济劳务公司)口头协议约定,将霍山县高速时代华府工程劳务分包安徽共济劳务公司负责项目经理**

2019930日,安徽高速文化旅游公司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证号********

2019101日,霍山县高速时代华府工程开工建设。

202035日,**等架子工与安徽共济劳务公司签订《建筑工地用工劳动合同》。

2020327日,因前期招工的劳务班组施工进度滞后,贵州建工公司与安徽共济劳务公司签订《劳务班组清退与调整协议书》,要求安徽共济劳务公司重新组织新的劳务班组进场施工,双方约定工程劳务施工单价由原先的446.5/㎡调整为461.5/㎡。后因安徽共济劳务公司公司账户被法院冻结,新的组建劳务班组工人工资由人员直接用工单位安徽共济劳务公司确定发放的人员和标准后,总包单位贵州建工公司代发,所发工资款再从劳务工程款中扣除。

(二)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建设单位。安徽高速文化旅游公司成立于2016922日,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2000万元,注册地址为安徽省霍山县经济开发区安园大道与一隆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范围为旅游项目、房地产投资开发、销售等;201968日,安徽高速文化旅游公司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资质等级四级,证书编号**

2总承包单位。贵州建工公司,成立于199081日,法定代表人**,公司主要负责人**联系霍山项目,注册资本16794.1万元,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为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范围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等;持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等,有效期至20211231日;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有效期至2023419日。

3、监理单位。安徽同方咨询公司,成立于2000426日,法人代表**,注册资本1000万元,注册地址为六安市人民路青年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范围为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等;具备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资质,证书编号:**,有效期至2024129日。

4、劳务单位。安徽共济劳务公司,成立于2017926日,法人代表**,注册资本2698万元,注册地址为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范围为建筑劳务分包;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具备建筑施工劳务资质,证书编号**,有效期至20221027日。

二、现场勘验情况

勘验的事故现场为位于霍山县一隆路与安园大道交口的高速时代华府工程9号楼。该工程楼坐北朝南、东西走向,占地面积549.08m2,高52.2m,41.6m,每层高2.9m,共18层,两个单元。事故发生点位于9号楼东单元南侧阳台外,东单元8层以上脚手架、走钢、防护网已全部拆除,8层及以下尚有未拆除完成的脚手架和安全防护网。8层南面自东侧始有悬挑工字钢伸出,伸出距离为1.3m,其间距为1.5m,悬挑工字钢上布设走钢二排。第7根至第9根悬挑工字钢正前方安全防护网有一处约2㎡左右的破损空洞,防护平网上存有建筑垃圾等;脚手架周边无安全警示标识。伸出的悬挑工字钢距地20.3m9号楼东单元8层正下方地面平整,堆放若干漆桶和建筑木块等。

三、事故发生经过应急处置和人员伤亡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21111日中午1230分左右,架子工****9号楼8层西侧拆除工字钢和脚手架等,**8层南侧负责将已经拆除的工字钢进行捆绑并辅助塔吊吊运。2号塔吊负责吊运9号楼工字钢和脚手架钢管等,塔吊司机**,司索工**9号楼8层东侧阳台内负责2号塔吊信号指挥,司索工**9号楼东侧地面负责2号塔吊地面指挥。1235分左右,**(佩戴了安全帽,安全带一端系在腰部,另一端未固定)在8层东侧外悬挑工字钢上从事吊装前捆绑作业,在拴好工字钢东端钢索后,准备沿内侧走钢去拴工字钢另一侧钢索时,不慎从悬挑工字钢上坠落。**发现情况后,立即呼喊**等工人,**闻讯后即赶往查看,发现**已坠落地面,呼吸微弱,头部有血迹,随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并告知安徽共济劳务公司安全员****随后电话通知****,相关人员立即赶往事故现场进行救援,霍山县医院急救车赶到后,经急救医生现场检查,确认**因伤重已经死亡。

(二)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贵州建工公司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将事故情况向县住建、应急部门报告,县公安局民警接警后,迅速赶往事故现场,开展现场勘验、调查,排除事故刑事嫌疑。县政府分管县长、县应急局、县住建局主要负责人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导企业开展应急处置,妥善做好死者善后及亲属安抚工作。目前,贵州建工公司与死者亲属已达成补偿协议,社会秩序总体稳定。

(三)伤亡人员情况

**,男,50岁,身份证号码**,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青山乡**人,安徽共济劳务公司架子工,在事故中死亡。

(四)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统计,本起事故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40万元。

四、工程劳务、总承包、监理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一)劳务单位。安徽共济劳务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事故发生前,未与贵州建工公司签订专门安全协议,没有明确双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职责;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霍山高速时代华府工程项目劳务施工工人90余人,仅配备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符合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在50-200人的应当配备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标准要求;未对**等高处作业活动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检查,致使事故发生前9号楼高处作业人员多次出现未规范佩戴安全带违章行为;未安排专人对9号楼高处拆除作业现场进行安全监护和统一指挥、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在事故发生前疏于项目安全监督检查,未能及时督促整治项目劳务施工中存在的安全问题。

(二)总承包单位。贵州建工公司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安全管理职责履行不到位,事故发生前,未与安徽共济劳务公司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对安徽共济劳务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力;项目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标准配备到位,安全员******调整为****,且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不符合建筑工程按照建筑面积配备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的标准要求;职工安全教育开展不扎实,未按规定教育和督促**等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施工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在事故发生前疏于项目安全监督检查,对9号楼高处拆除作业现场没有安排专人进行安全监护和统一指挥、管理,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高处作业人员未按规定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等事故隐患。

(三)监理单位。安徽同方咨询公司对施工总承包和劳务分包单位安全员长期配备不足的问题没有及时监理到位;对贵州建工公司长期与安徽共济劳务公司未签订施工合同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隐患监理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并整治消除高处作业人员未按规定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的事故隐患,未能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监理标准规范有效履行安全监理职责。

五、行业主管部门职责履行情况

2021年以来,县住建局针对建筑施工重点部位、关键环节以及重点时段,先后部署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百日攻坚战”、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隐患大起底大排查、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整治、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到岗督查以及“五一”、汛期、高温、“七一”施工安全督查等行动。20215-7月份,先后组织开展建筑施工视频车警示教育进工地活动,30个工地2000余名职工受训。20211-10月,县住建局共对霍山高速时代华府工程开展多次安全检查,下达各类安全检查记录材料12份。

六、事故原因及事故性质

(一)事故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

**在从事高处危险作业时未按规定正确佩戴安全带等劳动防护用品,致使从高处坠落身亡

2、间接原因

①安徽共济劳务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未与总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和明确双方施工安全职责;专职安全员配备不足;未对高处作业活动开展经常性安全检查,未安排专人对拆除作业现场进行现场统一指挥和管理;对高处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扎实,对高处拆除作业人员未正确佩戴安全带的违章行为没有及时发现制止。

②贵州建工公司未与安徽共济劳务公司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对安徽共济劳务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力;现场管理不到位,专职安全员配备不足,对**等从业人员执行施工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教育培训和督导不到位;9号楼脚手架拆除方案编制不规范;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高处作业人员未按规定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的事故隐患。

③安徽同方咨询公司对霍山高速时代华府工程总承包单位与劳务分包单位长期未按规定签订安全施工协议、总承包单位与劳务分包单位现场安全员皆配备不到位等问题监理不力;9号楼脚手架拆除方案编制不规范,审核把关不到位;未能及时监理发现并整治消除高处作业人员未按规定正确佩戴安全带的事故隐患。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七、相关责任单位以及责任人员的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于责任追究人员

**,安全意识淡薄,反高处作业安全规定,在从事高处拆除作业时未按规定正确佩戴安全带等劳动防护用品,致使从高处坠落身亡,对此起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责任追究。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责任单位

1、安徽共济劳务公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自20199月承包霍山县高速时代华府工程劳务施工后,没有与总承包单位签订施工安全协议,未有效明确双方安全职责;专职安全员仅配备1人,未按照标准配备到位;脚手架拆除作业现场未按规定设立安全警示标志;未对高处作业活动开展经常性安全检查,未安排专人对拆除作业进行现场监护以及统一指挥和管理,对高处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扎实,对**未佩戴安全带从事高处作业违章行为督促整治不到位。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等的规定,对此起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项规定,建议由霍山县应急局给予安徽共济劳务公司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贵州建工公司,未与安徽共济劳务公司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加强对安徽共济劳务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施工现场管理不到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数量配备不足;未按规定教育和督促**等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施工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能及时发现并整治消除高处拆除作业人员未按规定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的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等的规定,对此起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项规定,建议由霍山县应急局给予贵州建工公司4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3、安徽同方咨询公司,未能按安全监理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加强对霍山高速时代华府工程的安全监理,对工程总承包与劳务分包单位长期未按规定签订安全施工协议、总承包和劳务分包单位现场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足等问题监理不力;未能及时发现并整治消除高处作业人员未按规定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等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十四条等规定,对此起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项规定,建议由霍山县应急局给予安徽同方咨询公司3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责任人员

1**,安徽共济劳务公司霍山高速时代华府工程项目经理,未能有效履行项目负责人的安全管理职责,没有加强高处拆除作业安全管理,未能及时排查整治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制止和纠正王大鹏违反操作规程不安全行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履行不到位。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等的规定,对此起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由霍山县住建局给予**暂停安全生产相关资格2个月,并处上一年2020年)年收入20%罚款的行政处罚。

2**,安徽共济劳务公司主要负责人,对霍山高速时代华府工程施工安全督促检查不到位,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等规定,对此起事故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等规定,建议由霍山县应急局给予**处上一年(2020年)年收入40%罚款的行政处罚。

3**,贵州建工公司霍山高速时代华府工程项目经理,霍山高速时代华府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负责人,未能及时排查整治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按规定教育和督促**等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施工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及时制止和纠正**违反操作规程的不安全行为,岗位安全职责履行不到位。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等的规定,对此起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由霍山县住建局给予**暂停安全生产关资格1个月,并处于上一年(2020年)年收入20%罚款的行政处罚。

4**,贵州建工公司主要负责人,联系霍山高速时代华府在建工程项目,对霍山高速时代华府工程施工安全督促检查不到位,未及时排查整治消除施工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等规定,对此起事故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等规定,建议由霍山县应急局给予**江处上一年(2020年)年收入40%罚款的行政处罚。

5**安徽同方咨询公司霍山高速时代华府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对霍山高速时代华府工程施工安全监理职责履行不力,未能及时整治消除工程总承包单位与劳务分包单位长期未按规定签订安全施工协议,总承包和劳务分包单位现场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足等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十四条第三款等的规定,对此起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由霍山县住建局给予**暂停安全生产关资格1个月,并处于上一年(2020年)年收入20%罚款的行政处罚。

6**安徽同方咨询公司主要负责人,对霍山高速时代华府工程施工安全督促检查不到位,未及时排查整治消除施工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等规定,对此起事故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等规定,建议由霍山县应急局给予**处上一年(2020年)年收入40%罚款的行政处罚。

7、根据《安全生产法》及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安徽共济劳务公司、贵州建工公司、安徽同方咨询公司要根据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对事故其他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八、事故整改意见和防范措施

1安徽共济劳务公司要深刻吸取此次事故教训,切实增强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加强公司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公司规章制度;要明确施工安全责任,严格落实高处作业等危险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措施,细化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规定,制定专门的作业方案;要规范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明确专人进行现场统一指挥;要隐患排查治理力度,严查作业人员违规违章行为,坚决防范类似事故发生

2贵州建工公司要针对此次事故暴露出的安全问题,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狠抓安全责任落实,配齐项目施工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规范工程施工活动,及时完善与分包单位施工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安全责任;要严格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举一反三,吸取事故教训,开展一次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全面隐患排查;要加大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力度,重点加强对高处作业、特种设备、临时用电等危险作业管理,及时纠治未规范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等违章作业行为,要强化分包单位的统一协调管理,扎实开展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强化隐患排查治理,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3安徽同方咨询公司要认真总结此起事故教训,严格执行国家工程监理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对总包单位监理力度,突出工程安全监理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严格审查把关,切实履行监理单位职责。

4、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属地政府要按照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工作要求,认真履行部门和属地安全职责,加强建设工程监督检查,狠抓隐患排查整治,确保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5、各相关单位要将单位整改及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情况于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30日内报霍山县应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