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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山县2024年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违规处理办法

2024-03-01 15:48来源:霍山县教育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县中小学教师从教行为,维护教师队伍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令第 18 号)、《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教师〔2014〕1 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范围内教育主管部门所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学习与资源中心、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机构的教师或教辅人员违反师德行为的处理。本县社会力量举办的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师违反师德行为,可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处理类别包括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职务、开除或解除聘用合同。

第四条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理。

1、违背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传播不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言行;传播、散布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言论,传播宗教、邪教和宣传封建迷信,参与黄赌毒活动。

2、中小学教师违反教育等法律法规及有损教师形象声誉的行为。

3、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生利益、损毁学校名誉和教育形象。      4、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      5、组织、参与校内外有偿补课及组织、推荐或暗示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      6、组织、参与针对学生的营利性活动,或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或利用学生信息谋取利益,或在职期间兼职取酬。      7、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参加学生及家长安排支付费用的吃请、旅游、娱乐等活动,或利用学生家长为服务对象推销相关产品。

8、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      9、体罚学生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或对学生实施性骚扰行为。      10、在招生、考试、教师资格认定、职称申报、晋职晋级、教育教学研究等活动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

11、在工作时间或者工作日午间饮酒行为。      12、其他违反师德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第五条 对教师违反师德行为的处理,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合理适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严格处理程序。

违反师德行为轻微,经批评教育悔改的,可不予处分;对主动承认错误、停止违反师德行为、退出违规所得的,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对拒绝或干扰调查、拒不纠正、屡教不改的,可从重、加重处分。

第六条 教师涉嫌违反师德行为由所在学校组成调查小组进行初步核查。需要进一步查证的,由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并组成调查小组调查。从调查之日起,一般在1个月内调查完毕并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或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3个月。

第七条 调查期间,涉事教师不得解除聘用合同、出国 (境)或者办理退休手续;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可以由所在学校暂停其职务。

第八条 给予违反师德的教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理的,由调查小组提出意见,报县教育局审查作出决定,警告以上处分的报县人事主管部门备案。其中,给予学校负责人处分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关部门作出决定。教师违反师德行为涉嫌犯罪的,由所在学校或者教育主管部门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条 教师严重违反师德的,除给予政纪处分外,是中共党员的,还应当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党纪处分;是民主党派成员的,由教育主管部门通报县级相关民主党派组织,并建议追究其党派内纪律责任;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由教育主管部门分别向相应的人大、政协机关通报。

第十条 严格实行“师德问题一票否决制”。

1、教师因违反师德行为受到处理的,当年和受处分期间不得评先评优、评职晋级以及参加特级教师、名师、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的评选(评审),已被评为特级教师、名师、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的,可视情节取消相应荣誉称号。

2、教师违反师德行为,造成社会影响的,所在学校及其主要负责人在1年内不得评奖评优。同时落实“一岗双责”,追究学校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教师受到警告处分的,受处分期间的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受到记过处分的,受处分期间的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受到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的,受处分期间的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第十二条 调查认定的违反师德行为事实及处理依据,应当告知受处理的教师,其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教师对处分决定和限制其晋级晋职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30 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单位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在30 日内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十三条 教师受到开除以外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未再发生违规行为且有悔改表现的,处分期满后,解除处分;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提前解除处分。

第十四条 学校对教师违反师德行为不及时处理或者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由教育主管部门对学校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相关管理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