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标准】霍山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公益性、普惠 性服务,规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 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安徽省学前教 育条例》《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物价局关 于扶持和规范普惠幼儿园发展的意见》及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霍山县域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由社会 力量出资举办,收费标准通过合同约定并经发改、财政、教育等部门审核备案的民办幼儿园。
第四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实行分类管理。根据办学 条件、办学投入、安全卫生、保育教育、教职工队伍和内 部管理等因素,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分为A 、B 、C 、D 四类。
第五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类别由县教育局认定。
第六条 A 、B 、C 、D 四类幼儿园分别要达到以下标准:
( 一 )A 类园:严格按照《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进行规划、设计、建设、装修(2017年前建设 的幼儿园要符合《安徽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试行)》); 依据规划建设班级数设置班级,班额及保教队伍符合《幼 儿园工作规程》要求;《幼儿园办园行为评估系统指标体 系》评估得分达到900分以上,且通过市级一类幼儿园或市级优秀民办园评估。
( 二 )B 类园:严格按照《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 175-2016)进行规划、设计、建设、装修(2017年前建设 的幼儿园要符合《安徽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试行)》); 依据规划建设班级数设置班级,达到“两教一保”配备标 准,超班额比例在10%以内;《幼儿园办园行为评估系统 指标体系》评估得分达到850分以上,且通过县级一类幼儿园评估。
( 三 )C 类园:办学条件不低于《安徽省幼儿园办园 基本标准(试行)》,超规模和超班额比例在15%以内; 《幼儿园办园行为评估系统指标体系》评估得分达到750分以上。
( 四 )D 类园:办学条件不低于《安徽省幼儿园办园 基本标准(试行)》,超规模或超班额比例未控制在15% 以内;《幼儿园办园行为评估系统指标体系》评估得分达到750分以上。
第七条 B 类 、C 类 、D 类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1 年后方可申请调整类别。公建民营免收租金的幼儿园的保教费不得突破B 类标准。认定为A 类 、B 类 、C 类的园擅自增加班级或增加超班额班级直接下降二个等次。
第八条 具备条件的民办幼儿园应当向县教育局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霍山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申报表(一式三份);
(二)幼儿园理事会同意按照本办法提供普惠性服务的决议( 一 份);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原件、复印件 一 份);
(四)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一份);
(五)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原件、复印件一份);
(六)教职员工花名册(原件一份)及相关资格证书(复印件 一 份);
(七)年度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花名册(复印 件 一 份);
(八)最近一年的办园成本测算。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申请受理时间由县教育局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县教育局将组成评审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 核,并进行实地查验。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认定为相 应类别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并向社会公示认定结果。公 示无异议的,县教育局与其签订提供普惠性服务的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县教育局将及时做出不予认定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报人不予认定的理由和依据。
第十条 县教育局统一制作“霍山县普惠性民办幼儿 园”标牌,悬挂于园内醒目位置,并通过政府相关网站公 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监督投诉电话。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当在园内醒目位置设立公示栏, 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对象、投诉电 话等,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伙食费等其它代收费项目应当经教育局核准后据实收取、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一 条 县教育局会同财政部门对普惠性民办园 给予相应的财政补助,具体标准视财政奖补资金拨付情况确定。
第十二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的有效期为1 年 (幼儿园法人、办园园址发生变更,需重新认定),期满 后须重新申请认定。有效期内无特殊原因不能退出,不得自行调整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 县教育局每年通过年检对普惠性民办幼 儿园进行一次资格审核,年检不合格的直接解除协议,协 议解除后,县教育局取消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收回 相关标牌,责令其清除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标识,2年内不再接受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申请,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