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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安徽省2023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

2023-11-30 15:54来源:霍山县住建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政策解读】安徽省2023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一、编制背景和依据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系列重要讲话和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聚焦“守底线、抓发展、促振兴”,持续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和地震高烈度设防地区农房抗震改造,坚决防止出现低收入群体因住房安全问题返贫现象,加快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中央关于建立健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长效机制的部署,继续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和地震高烈度设防地区农房抗震改造,“十四五”期间,在保持政策稳定性、延续性的基础上调整优化,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探索建立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保障长效机制。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建村〔2021〕35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11部门关于印发农房质量安全提升工程专项推进方案的通知》(建村〔2022〕81号)要求,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关于2023年农村危房改造、农房抗震改造和农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

四、工作目标

切实抓好农村危房改造和农房抗震改造。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保障工作按照《安徽省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实施方案》(建村〔2021〕37号)要求,重点做好改造对象房屋动态监测、房屋质量监管、农房品质提升、档案信息管理等工作。农房抗震改造工作按照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印发的《关于做好农房抗震改造工作的通知》(建村函〔2023〕31号)要求,做好抗震设防7度及以上地区农村低收入群体房屋抗震改造工作。对于在7度及以上抗震设防地区住房达不到当地抗震设防要求的农房,且农户符合改造对象条件的,引导农户因地制宜选择拆除重建、加固改造等方式实施改造。农房抗震改造对象认定、质量安全管理、信息录入等按照农村危房改造政策执行,抗震改造后农房要符合2023年1月印发的《安徽省农房建设抗震技术规定(试行)》有关要求。

五、主要内容

(一)补助对象及认定

农村危房改造和农房抗震改造对象是农村低收入群体,包括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以及支出型困难家庭(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和其他脱贫户(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农村低保边缘家庭由民政部门认定;支出型困难家庭、农村易返贫致贫户、符合条件的其他脱贫户由乡村振兴会同有关部门认定。经各地摸底核实申报,2023年全省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共计5643户,农房抗震改造任务39户。上述农村危房改造和农房抗震改造任务,应在2023年12月底前全部竣工。

(二)补助标准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采取分类补助,重建房屋的,补助农户不低于2万元;修缮加固的,补助农户不低于0.6万元。各地要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统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农村危房改造到户补助标准,避免补助资金结余,提高补助资金拨付率和使用效益。农房抗震改造中央补助资金户均0.785万元,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提高农村抗震改造到户补助标准。

农村危房改造和农房抗震改造补助资金,原则上不能同时享受。以前享受过农村危房改造政策,但因小型自然灾害转危的,可再次实施农村危房改造。2016年以前实施的危房改造,且符合现行农房抗震改造条件,经鉴定目前住房达不到当地抗震设防要求,农户有意愿进行抗震改造的,可实施农房抗震改造。上述情形,应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出具情况说明,并上传农村危房改造信息系统。

(三)农村危房改造和农房抗震改造相关工作要求

1.健全动态监测机制。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同乡村振兴、民政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时掌握低收入群体信息,建立数据共享机制。坚持“户申请、村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规范危房改造和抗震改造对象的审核审批。建立“农户自查、乡镇排查、县级巡查”的常态化工作机制,动态掌握保障对象住房安全状况,对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农房要及时开展安全鉴定,将鉴定为C、D级的危房及时纳入危房改造范围。

2.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危房改造和抗震改造过程管理,加强技术指导,确保符合质量安全要求。要建立农村房屋全生命周期管理和农房定期体检制度,组织技术人员加大施工现场质量安全巡查和指导监督,实行事前介入、事中监管、事后验收,做到全面覆盖,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指导做好竣工验收,确保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质量安全,改造后的房屋要同步达到当地抗震设防标准。新房建成后旧房要予以拆除,以消除安全隐患。

3.开展乡村建设工匠技术培训。各地要加强对乡村建设工匠培训和管理,尤其是乡村建设带头工匠的培训,并对改造后房屋的日常维护与管理提供技术服务,提升农房建设管理水平。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对“乡村建设带头工匠”进行摸底汇总,会同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培训活动。对培训合格的乡村建设工匠,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颁发培训合格证,及时将工匠培训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布培训合格乡村建设工匠名单,引导村民选择培训合格的乡村建设工匠进行农房建设。

4.实行现场核查制度。危房改造及农房抗震改造竣工后,应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工作由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乡镇、村等有关人员参加,验收重点包括补助对象确定、工程质量、资金拨付、档案资料、旧房拆除及群众满意度等。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复核。

5.提升农房建设品质。推进设计下乡,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为农村建房提供技术服务。因地制宜推广农房标准设计图集,向建房村民免费提供农房设计服务、技术咨询和指导。在确保房屋基本安全的前提下,以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为目标加强农房设计,提升农房建设品质,完善农房使用功能。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推广绿色建材应用和新型建造方式,探索装配式建造方式,结合实际配置水电厨卫等生活设施,对有需求的残疾人家庭实施无障碍改造,改善农村住房条件和居住环境。

6.加强档案信息管理。农村危房改造和农房抗震改造计划及农户档案信息要及时录入信息系统。加强危房改造信息系统动态维护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要做好信息采集和录入,县级主管部门加强信息录入的审核管理,市级主管部门定期组织抽验核对,及时掌握工作进展,确保信息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农房抗震改造档案管理参照农村危房改造“一户一档”台账管理。

7.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各地要严格执行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加强补助资金使用监督管理。不得将补助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等与基本住房安全保障无关的支出,不得在补助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主动接受纪检监察、审计和社会监督,坚决查处挪用、冒领、克扣、拖欠补助资金和索要好处费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禁止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单纯用于房屋粉刷、装饰等与提升住房安全性无关的用途,坚决制止单纯的“刷白墙”现象。

8.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积极开展乡村振兴领域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专项整治是一项极其重要的工作,各级住建部门要精准把握重点,积极配合,深入整治突出问题,着力纠治政策落实和工作推进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坚决防止出现“三保障”中住房安全保障管护不力问题,确保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取得实效。

9.做好信访处置工作。各地要牢固树立为民办实事,切实抓好涉及危房改造和抗震改造信访工作,千方百计解决人民群众的合理诉求,着力化解农村危房改造领域信访问题,最大力度化解信访矛盾。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宣传栏和“政策明白卡”等多种形式宣传危房改造和抗震改造政策,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努力提升群众满意度。

六、创新举措

为保持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和农村住房救助政策的延续性,对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和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给予支持。对于已实施过农村危房改造但由于小型自然灾害等原因又变成危房且农户符合条件的,可将其再次纳入支持范围,但已纳入因灾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补助范围的,不得重复享受农村危房改造支持政策。

七、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考虑

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实行省负总责,市、县(市、区)、乡(镇)层层抓落实的责任机制,中央统筹指导。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政策引导,形成协同推进工作合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统筹推进并具体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加强资金使用监管;民政、乡村振兴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认定补助对象。

下一步工作计划:

1.持续开展农村危房改造。继续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建立农房动态监测机制和农村住房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确保农村低收入群体基本住房安全,同时完成年度计划任务的验收和资金发放工作。

2.巩固城乡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成果,全面加强自建房建设质量安全监管。依照安徽省自建房管理办法和条例指导并协助对各乡镇自建房的监管、排查、鉴定、处置等工作,对于排查出的问题必须整治到位,不能整治到位的必须停止使用,确保“危房不进人,人不进危房”。同时完成非经营性自建房屋的系统销号工作。

3.组织工匠培训,提高农村建筑工匠建造工艺。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建筑工匠队伍业务基础,保障农村建房质量和安全生产,将尽快组织开展农村建筑工匠培训会,并发放培训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