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食品生产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公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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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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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霍市监处罚﹝2023﹞134号 |
霍山品尚多商贸有限公司大地花园店销售禁止销售的农产品菊花茶(胎菊)案 |
霍山品尚多商贸有限公司大地花园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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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哲 |
销售禁止销售的农产品 |
当事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生虫的菊花茶(胎菊)6小袋(总共250克)2、没收违法所得90元;3、罚款人民币3000元。 |
限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没款。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6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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