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意见(皖政办〔2013〕35号)

2024-02-17 16:52来源:霍山县农业农村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家庭农场是以农户家庭为基本生产经营单位,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此作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随着“四化同步”深入推进,我省农业农村正在步入新的发展阶段,各类专业大户不断涌现,家庭农场初具雏形,在实现农业集约化经营、增加农产品有效供给、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促进我省家庭农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3〕1号)和《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皖发〔2013〕1号)等文件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民增收、实现城乡发展一体化,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以推进农业经营方式转变为主线,以深化农村改革为动力,以土地流转为依托,以扶持服务为保障,培育发展家庭农场,逐步实现农业生产经营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提高农业综合效益,推动现代农业不断发展。
    2.基本原则。
    ——农户主体,家庭经营。坚持以农户为主体培育发展家庭农场,主要依靠家庭劳动力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生产经营核算。
    ——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充分尊重农民意愿,根据本地区农村劳动力转移状况、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农业生产区域特色以及家庭农场经营类别,合理确定家庭农场的适度规模和发展目标,坚持成熟一个发展一个,防止片面追求数量和规模,稳步推进家庭农场持续健康发展。
    ——积极引导,择优扶持。鼓励有一定规模的专业大户成立家庭农场,择优培育一批示范家庭农场,引领全省家庭农场规范发展。
    3.培育目标。2013年,启动家庭农场培育发展工作;到2015年,全省各级都要培育发展农、林、牧、渔等行业示范家庭农场,省重点培育1000个左右;到2017年,全省家庭农场总量达到3万个,占规模经营的比重达到30%以上。
    二、重点工作
    4.开展家庭农场注册登记。鼓励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取得相应市场主体资格。家庭农场注册登记指导意见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5.开展示范家庭农场培育行动。各级要开展示范家庭农场认定工作,加快建立示范家庭农场名录制度。农业主管部门要引导家庭农场在知识技能水平、经营管理能力、物质装备条件、生产发展规模、生产经营效益等方面发挥示范带动作用。选择有条件的县,作为整体推进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试点示范,在家庭农场规模认定、工商登记服务、加大财政扶持、创新金融服务、提高政策性农业保险保障水平等方面积极探索、积累经验。示范合作社评定向成员中家庭农场占比较大的合作社倾斜,合作社示范县评定向家庭农场发展较好的县倾斜。
    6.开展家庭农场经营者培训。各级要制定家庭农场经营者培训计划,以阳光工程等新型农民培训为平台,依托培训基地免费培训家庭农场经营者,到2015年,省农业等有关部门应对省示范家庭农场经营者轮训一遍。实施“青年家庭农场主”创业计划,加强对青年农民的农业职业技能、农业创业和农业实用技术普及性培训。加强创业指导,完善现代农业创业补助政策,鼓励和吸引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返乡青年农民工、市场经纪人等兴办家庭农场。
    7.推进家庭农场的联合与合作。积极推进以龙头企业为核心、合作社为纽带、家庭农场为基础的产业组织体系建设,促进要素优化配置、产业融合发展。鼓励以家庭农场为基本成员组建农民合作社,重点支持粮食类家庭农场成立以农技农机融合作业服务为基础的农民合作社。推动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水面经营权或林权作价入股建立家庭合作农场。培育一批与城市社区、农产品交易市场、零售商场合作实行直供直销的家庭农场。
    8.推进家庭农场信息化建设。把家庭农场纳入农民合作社信息化建设工程和物联网建设工程。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加强网络平台、信息采集、硬件配置、站点建立和家庭农场信息员队伍等基础建设。力争到2015年,实现省示范家庭农场信息化基础建设全覆盖,推进网上交易。
    三、扶持措施
    9.稳妥推进土地流转向家庭农场倾斜。按照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要求,充分尊重农民的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流转的主体地位,推进土地流转。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立的家庭农场,同等条件下可以享有土地流转后的优先承包经营权。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整合相关项目资金,按照农业发展规划建设连片成方、旱涝保收的优质农田,优先流转给示范性家庭农场。健全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市、县、乡、村土地流转服务机构,要为家庭农场提供法律咨询、供求登记、信息发布、中介协调、指导签证、代理服务、纠纷调处等服务。
    10.支持家庭农场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统筹支持家庭农场发展。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土地整治、农田水利建设、“一事一议”等项目,应向家庭农场倾斜,分期分批推进家庭农场田、水、路、林等综合整治。对家庭农场因生产所需的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按设施农用地管理,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予以支持。
    11.引导家庭农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建设。指导帮助家庭农场开展农业投入品经营使用、标准化生产、生产记录档案、农产品自律检测、产品包装标识、合格产品准出、质量安全追溯等工作。鼓励家庭农场在种植业使用绿色防控新技术,在养殖业使用生态养殖新技术,开展种养结合生态建设,促进循环经济发展。鼓励和引导家庭农场申请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和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
    12.强化农业社会化服务。区域性农业科技服务机构、新型农技推广服务单位,要把家庭农场作为重要服务对象,指导家庭农场应用优质高产品种和标准化生产技术,开展病虫害统防统治、测土配方和农机化等技术系列服务。扩大农资连锁经营覆盖面,加强市场供求和价格信息等服务。
    13.加大财政、金融、税收支持力度。各级财政要加大对家庭农场的扶持力度,采取直接补助、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家庭农场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农机购置补贴、种苗繁育、加工储运、市场营销等。鼓励各市、县(市、区)由政府出资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为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提供融资性担保服务,并与该担保公司享受有关扶持政策挂钩;各市、县(市、区)要将家庭农场纳入融资担保风险补偿范围,分担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家庭农场融资担保业务所产生的损失。涉农金融机构要设计适合家庭农场生产经营特点的贷款产品,在信用评定基础上,综合采用保证、联保、抵押、质押等多种形式发放贷款;根据家庭农场的经营规模和综合投入产出等因素,进一步提高对家庭农场信用贷款的授信额度,对农业产业化程度高的家庭农场要进一步做好“龙头企业+家庭农场”、“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户”等供应链金融服务。积极扩大林权抵押贷款,探索开展大中型农机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试点。鼓励和支持涉农金融机构加大对省示范家庭农场、国家级农村综合改革试验区和省农村综合改革试点县(区)辖内家庭农场等的信贷支持力度。引导家庭农场规模化生产纳入期货品种的农产品,进行质押融资、套期保值,防范价格风险。省政府已经出台的扶持农民合作社发展的有关税收政策适用于家庭农场。
    14.加强农业保险服务。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覆盖范围。开展家庭农场互助合作保险和家庭农场综合性保险试点。加强保险与涉农信贷协作配合,针对家庭农场的特点,创新抵(质)押担保方式和融资工具,开展农业保险保单质押贷款。引导保险公司为家庭农场发展提供种类多、品种全、服务优、效果好的农业保险。
    15.维护家庭农场合法权益。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及时纠正并依法查处侵害家庭农场自主经营等合法权益,向家庭农场乱罚款、乱收费、乱摊派的行为。向家庭农场提供生产、技术、信息、资产评估等服务,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行服务或超标准、超范围收费。针对家庭农场的各类公益培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16.加强组织领导。将家庭农场培育发展工作纳入省农业产业化指导委员会的议事范围。各级政府要把培育发展家庭农场作为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重要抓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乡镇的农民合作社指导服务中心(站),要把家庭农场纳入指导服务范围。要充分运用各类媒体,开展家庭农场相关政策和典型案例宣传,及时总结经验做法,营造促进家庭农场持续健康发展的良好氛围。
    附件:安徽省示范家庭农场认定办法(试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9月13日
    附件
    安徽省示范家庭农场认定办法(试行)
    为加强对省示范家庭农场的指导和服务,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家庭农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家庭农场经营者应具有农村户籍或者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是具有承包经营权的自然人;
    (二)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
    (三)以农业收入为主,农业净收入占家庭农场总收益的80%以上;
    (四)经营规模达到当地县级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规模标准且相对稳定;
    (五)对其他农户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具有明显示范带动作用。
    第二条 本办法所认定的省示范家庭农场为符合家庭农场基本条件,并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符合有关示范要求的家庭农场。
    对示范家庭农场的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公信原则,实行择优汰劣机制,动态管理。
    第三条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示范家庭农场的认定和管理。
    第四条 认定标准:
    (一)适度规模经营。
    种植业:粮油集中连片规模在200亩以上,设施蔬菜(含瓜果,下同)达到20亩以上,露地蔬菜达到200亩以上。
    畜牧业:生猪年出栏达到1000头以上,羊年出栏达到500头以上,奶牛年存栏50头以上,家禽年出栏10万羽以上。
    水产养殖业:规模养殖面积达到100亩以上。
    经果:葡萄、苗木花卉、茶叶等达到100亩以上。
    林业:山区不小于300亩,丘陵地区不小于200亩,平原区不小于100亩。
    特种种养业达到100亩以上,种养结合的综合性农场在200亩以上。
    (二)土地流转年限在5年以上(以流转合同为准);林场经营的土地权属清楚、协议完备,土地流转年限不低于20年。
    (三)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场房场地和处理日常事务的场所。
    (四)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生产基础、配套设施,农业机械装备,农业生产主要环节基本实现机械化。
    (五)按照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进行生产,生产投入品的采购和使用有详细记录,并建立档案,做到产品质量可追溯;产品销售基本上实现订单化。
    (六)产品有“三品一标”认证或使用,即: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或农产品地理标志,拥有自主品牌和注册商标,实行品牌化经营。
    (七)运用农业科技知识和信息化手段服务生产全程,提高生产经营水平。
    (八)土地产出率、经济效益提升明显,家庭农场年纯收入10万元以上,其成员年人均纯收入高于本县(市、区)农民人均纯收入40%以上;省示范家庭林场年纯收入高于其他同类农户20%以上,对周边农户具有示范带动效应。
    第五条 申报材料:
    (一)工商登记证明材料(副本复印件);
    (二)基本情况介绍(农场从业人员、生产类别、规模、技术装备、经营状况、家庭收入及与之对应指导服务的专业辅导员或农技员等);
    (三)会计报表或财务收支记录;
    (四)土地流转合同、林权证明和土地流转协议(复印件);
    (五)从业人员身份证明,法人代表个人征信报告。
    (六)“三品一标”认证使用和注册商标相关证明(复印件);
    (七)生产技术规程、标准、相关制度、财务收支记录和当年农业生产投入品采购和使用情况记录;
    (八)与超市、直销中心、企业、学校、机关食堂、餐饮企业等产销对接的订单证明材料(复印件);
    (九)获得各级奖牌、特色农产品,驰名、著名商标等荣誉证明材料(复印件)。
    (十)省示范家庭农场申报推荐表。
    第六条 认定管理:
    (一)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省示范家庭农场的认定管理工作,对各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申报的省示范家庭农场,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评审,评审结果经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复审,报省农业产业化指导委员会批准后,在安徽农业信息网和安徽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网公示,无异议,由省农业主管部门发文公布。
    (二)省示范家庭农场实行动态管理,被认定的省示范家庭农场每年进行自查或抽查,自查和抽查内容为上述认定标准。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省示范家庭农场资格,3年内不得再申报;情节严重的,建议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1.申报示范家庭农场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2.家庭农场因经营不良,资不抵债而破产或被兼并的;
    3.家庭农场经营中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
    4.家庭农场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不按标准生产,发生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受到处罚或被媒体曝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七条 附则
    (一)本办法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