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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山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对霍山县存宏文具店的行政处罚结果

2023-06-16 15:21来源:霍山县文化旅游体育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数据来源单位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当前状态 公示期限 地方编码 数据更新时间戳 公开状态 信息项名称 处罚名称
霍山县存宏文具店 92341525MA2QGPJR15 桂存宏 (霍)文综罚字〔2023〕4号 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 货架上有2本《新华字典》等出版物待售,扫《新华字典》封底防伪码结果显示异常。2023年6月1日商务印书馆有限公司出具认定书,认定上述《新华字典》系侵权出版物。当事人经营上述出版物的违法经营额为人民币53.8元,违法所得为人民币0元。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三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下列出版物:…(三)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的规定。《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警告;罚款;其他-没收非法物品 警告,没收2本侵权出版物,罚款200元 0.020000 2023-06-16 2026-06-16 2026-06-16 霍山县文化旅游体育局(霍山县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 113414270032426111 霍山县文化旅游体育局(霍山县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 113414270032426111 有效 三年 341525 2023-06-26 公开 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 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