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霍山县河湖安全保护专项执法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霍山县河湖安全保护专项执法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障国家水安全的重要论述精神,落实水利部、公安部《关于加强河湖安全保护工作的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水利部《关于建立健全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的意见》的有关要求,按照省水利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安徽省河湖安全保护专项执法行动实施方案》的统一部署,从 7 月到 11 月底在全市范围内开展 2023 年河湖安全保护专项执法行动。现制定行动方案如下:
一、行动目标
聚焦河湖安全保护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加强水利部门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协作配合,依法打击侵占河湖、妨碍行洪安全、破坏水工程、非法采砂、非法取水、人为造成水土流失等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查处一批典型涉水违法案件,全面强化水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加大河湖水域执法力度,切实维护河湖管理秩序,共同保障地方水安全。
二、行动任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严厉打击涉及防洪安全、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保护、河道采砂管理、重点水利工程安全四大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行动机制
专项执法行动由县水务局、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统一部署开展,具体行动机制如下:
(一)责任分工。本次活动由水利部门牵头负责线索摸排,审判机关负责发布典型案例、审理并执行其他部门提交的涉水案件,检察机关负责受理移交线索并牵头公益诉讼,公安机关参与违法线索查实并牵头负责刑事案件侦办,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参与案件办理指导及执法监督检查。
(二)工作方式。各参与单位明确一名具体联络人员,行动期间按责任分工及时移交具体工作。同时每个月以水务局月度汇总的方式通报掌握的涉水问题线索,研究解决措施,推进问题整改,形成执法司法合力。
四、实施步骤
此次专项执法行动共分为动员部署、违法线索排查、案件查处、监督检查、总结提升五个方面。
(一)动员部署
县水务局、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联合召开动员部署会,成立河湖安全保护专项执法行动联络小组,明确联络员,联络小组主要负责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对接,协调统筹安排开展联合巡查、线索移交查办等工作内容。
(二)违法线索排查
1.全面开展自查。各乡镇水利水保站、局属各单位全面排查、统计在执法巡查和业务监管等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线索,并于每月月底前将问题线索报送至县水务局。县水务局每月 1 日前征集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中发现的水事违法行为线索,汇总后通报至各单位,确认无误后于每月 5 日前上报至市水利局。
2.公布举报途径。各乡镇水利水保站、局属各单位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公布本单位的举报途径及受理时间。同时,公布水利部监督举报电话(12314)、县水务局举报电话(0564-5022504)以及水利部监督举报服务平台网址(http://supe.mwr.gov.cn/)。
3.建立问题线索台账。县水务局建立问题线索台账,组织开展现场核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行为要按照应立尽立的原则,依法立案查处,坚决杜绝“有案不立”等突出问题;对应由相关综合执法机构处罚的,要按照移送要求,及时移交。
(三)案件查处
1.依法查处案件。县水务局建立执法案件台账,对列入执法案件台账中的案件,实行销号制度。对需要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要及时通报县人民法院。对执法后不足以弥补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损失的问题线索,要及时移送县人民检察院。对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及时移送县公安局。
2.落实扫黑除恶常态化。将常态化扫黑除恶工作贯穿于重大违法案件查处过程,建立健全问题线索发现移交机制,发现涉黑涉恶及其“保护伞”问题线索的,要及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要持续深入开展深挖彻查,优化线索排查方式,多渠道摸排线索,并积极配合做好线索核查和后续案件侦办,切实铲除黑恶势力在水利行业滋生土壤。
(四)监督检查
1.实施挂牌督办。对重大违法案件要挂牌督办,建立挂牌督办案件台账,并可根据实际,联合县人民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共同督办。
2.执法监督检查。行动期间,县水务局将对执法案件台账中已办案件适时开展抽查复核,查看整改成效是否反弹。
(五)总结提升
1.开展工作总结。县水务局全面总结专项执法行动经验做法,不断改进执法工作。总结执法协作的典型案例,形成示范效应。并于 2023 年 12 月 10 日前将开展专项执法行动总结报送市水利局。
2.建立长效机制。在系统总结基础上,针对防洪安全、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保护、河道采砂管理、重点水利工程安全保卫等方面发现的问题,制定或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和完善水利行业监管与水行政执法街接机制,强化水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街接机制、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形成行业监管、行政执法、刑事司法工作合力,共同维护好河湖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