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山县教育局关于做好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2023年度年检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中心学校,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
为加强我县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现就做好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 2023年度年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年检,引导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党的建设,强化培训材料、从业人员和安全管理,落实预收费资金全流程监管要求,推动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
二、年检对象
全县范围内,由教育局核发办学许可证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
三、年检内容
(一)学科类培训机构党的建设情况;
(二)学科类培训机构培训材料、从业人员管理(培训材料编审人员资质,“双审核”制度落实,思想性、科学性、适宜性情况;重点从业人员资质,是否有违法犯罪记录)情况;
(三)安全生产情况(包括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警处理、消防卫生安全、学员人身安全、学员保险、监控系统等);
(四)培训合规性保障举措(包括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培训内容与时间公示、教师信息公示;是否全面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1年修订版),是否按备案教材教学,教学内容是否超前超标、是否违规组织相关学科竞赛活动等);
(五)资金监管与风险防控举措(包括使用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进行资金监管情况、收费项目及标准公示、学费纠纷处理、财务收支情况及资金流动情况、财务风险控制等)。
四、时间安排
(一)自查阶段。2024年 1月 26 日前,直属学校组织各学科类培训机构对照年检的具体内容,逐项进行自查,填写年度检查情况表(年度检查情况表见附件)。
(二)检查阶段。2024年 2月 8 日前,教育局对核发办学许可证的学科类培训机构进行全面检查。
(三)抽查阶段。2024年 2月 29 日前,市教育局对有关学科类培训机构进行随机抽检。
(四)总评阶段。2024年 3月10 日前,教育局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主管部门根据检查的情况,形成年检结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未能按期提交年检材料的学科类培训机构,年度检查结果确定为“不合格”。
(五)公告阶段。年检结束后,教育局通过官方渠道向社会公告不合格等次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及基本信息。
五、年检提交材料
1.学科类培训机构年度自查报告,《年度检查情况表》;
2.学科类培训机构办学资质复印件,包括办学审批文件,办学许可证正、副本,《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培训机构章程和发展规划,2022-2023年度招生简章和广告;
4.培训机构房屋及场地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或房屋租赁有效合同复印件,房屋及场地安全鉴定报告、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合格意见书和安全设备设施合格情况复印件;
5.培训材料,从业人员资质,从业人员无犯罪证明;
6.学生安全管理制度,安全应急预案;
7.有餐饮服务的培训机构提供餐饮服务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相关消防手续,餐饮服务人员健康证。
以上材料须汇总编制目录并装订成册,于1月底报送教育行政部门。
六、年检结论及运用
(一)结果确认
教育局将每所机构的年检结论及时抄送登记部门,并向社会发布不合格等次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及基本信息。
(二)落实整改
整改是年检的重要环节。对年检结论为“不合格”和“基本合格”的培训机构,教育局及时出具书面整改通知书,将整改情况纳入下一年度年检的重要内容。培训机构应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并在 3个月内报送整改报告。
(三)结果运用
1.年检等次“合格”的培训机构,可正常招生培训。
2.年检等次“基本合格”的培训机构,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及时报送整改报告,教育局复查合格后可以继续招生,在限期内未报送整改报告或未进行整改的培训机构,下一年度年检等次直接确定为“不合格”。
3.年检等次“不合格”的培训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给予公开通报、暂停招生等处理。无故不参加年检的学校,年检结果直接定为“不合格”。
七、工作要求
(一)切实提高站位。高度重视年检工作,将年检工作作为促进校外培训机构依法办学和规范管理的重要抓手,作为促进校外教育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为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局领导牵头、相关职能股室参加的年检工作领导小组,确保年检工作依法依规、公平公正、有力有效。
(二)精心组织实施。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将在 2月 8日前完成年检工作,并将年检情况及各培训机构年检结论报市教育局备案,市教育局将在 2月底前完成对我县培训机构抽检工作。
(三)强化结果运用。对存在严重问题的培训机构,依法给予处罚,并将处罚决定向社会公告。在年检过程中,发现培训机构存在违法行为,需要通过行政执法方式处理的,依据法律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联系人:洪松林;联系电话: 5229911;
电子邮箱: hsxmgb@163.com
附件:安徽省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年度检查指标体系
霍山县教育局
2024年1月9日
附件:
安徽省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年度检查指标体系
一级 指标 |
二级 指标 |
指标观测点 |
分值 |
评估细则 |
评估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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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指导 思想 20分 |
(一) 办学 方向 (10分) |
1.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
5 |
①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的重要会议、政策、文件精神,不断增强师生员工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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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加强机构党建宣传力度,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二十大精神学习宣传上墙,并位于显目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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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机构章程和发展规划 |
5 |
①必须有规范的章程和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培训宗旨、业务范围、议事决策机制、资金管理、保障条件和服务承诺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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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围绕办学目标制定近期和中长期发展规划,符合实际,可行性、可操作性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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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党组织 建设 (10分) |
1.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有效覆盖 |
4 |
①加大校外培训机构党组织组建力度,实现党组织和党的工作全面覆盖,充分发挥党组织和党员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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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按规定建立党组织,按期换届。党员人数不足3名或者暂不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依规开展党的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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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规范组织关系管理 |
3 |
①管理体制清晰,隶属关系明确,组织体系健全,按规定配备党组织负责人和党务工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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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按规定接转党员组织关系,纠正和防止“口袋党员”和“隐形党员”现象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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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保障机制 |
3 |
①按规定提供必要条件保障,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严格组织生活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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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的场地及其他条件支持,将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年度经费预算,保证必要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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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规范 办学 50分 |
(一) 办学 条件 (10分) |
1.机构名称 |
2 |
①机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世界”“全球”“世纪”等字样,与备案名称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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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办学证件 |
3 |
①办学许可证、法人登记证在有效期内,并于显著位置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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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没有超出办学许可范围办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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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没有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现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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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资质 |
2 |
①食品经营(提供餐饮服务的)、消防手续(达不到办理消防合格验收手续的须有消防不予受理凭证或按照消防清单落实消防设施)齐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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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机构设有食堂、小卖部的,应依法取得相关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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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机构内提供餐饮服务的,所有从业人员须持有有效的健康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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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培训场所 |
3 |
①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有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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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办学地址符合相关要求,未擅自设立分支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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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人员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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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班子任职资格 |
2 |
①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建立以校长(行政负责人)为主要负责人的执行机构,校长(行政负责人)依法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权。校长(行政负责人)应为专职管理人员,具备相应条件。年龄不超过70周岁,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且有5年以上的相关教育管理经验和良好业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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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师资队伍 |
4 |
①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所聘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应的培训能力。聘用外籍人员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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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专兼职教师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且任教学科与所持教师资格证科目相符,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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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教师的姓名、照片、任教班次及教师资格证号在网站及培训场所显著位置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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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保障教职工权益 |
4 |
①机构应当与所聘人员依法签订聘用合同,保障教职工工资、福利待遇,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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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机构 管理 (30分) |
1.资产管理 |
2 |
①举办者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非营利性学校办学收益用于办学投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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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产权明晰,举办者投入办学的资产建账管理,固定资产据实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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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招生管理 |
2 |
①招生简章广告内容真实,先备案后发布;招生宣传等规范,无违规、欺诈现象,无有效的举报、投诉现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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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1年修订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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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教育教学管理 |
5 |
①培训机构应制定与其培训项目相对应的培训计划,合理安排培训内容,培训内容不得超出对应的国家课程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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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日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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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培训机构须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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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收费管理 |
3 |
①培训机构聘用的专职财务管理人员应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会计和出纳不得兼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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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按规定开具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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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收费按照省、市相关收费管理政策规定执行,并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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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预收费管理 |
4 |
①采用托管账户模式的,开立校外培训机构银行托管专户,培训收费全部纳入托管专户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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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采用保证金模式的,保证金金额符合属地要求,开设培训费收费专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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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学生安全管理 |
6 |
①遵守国家消防法律法规,执行标准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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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有学生安全管理制度,安全应急预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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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为参训对象购买人身安全保险,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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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培训材料管理 |
4 |
①培训材料符合思想性、科学性和适宜性要求,不存在丑化党和国家形象、反华辱华、歪曲历史、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损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破坏民族团结、宣扬宗教迷信,以及暴力、色情、毒品、赌博等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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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培训材料管理规范,材料编写“双审核”、选用、备案等是否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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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不违规使用境外课程教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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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竞赛管理 |
1 |
①规范竞赛管理工作,不违规组织相关学科竞赛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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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日常管理 |
3 |
①服从辖区教育主管部门管理,根据“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和日常监管、定期巡查等对校外培训机构的规范办学情况赋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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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师生 发展 20分 |
(一) 教师 发展 (10分) |
1.师德建设 |
3 |
①有符合实际的师德建设计划和措施,每年开展不少于2次的师德教育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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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教师无违法违纪现象,无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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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有校内年度师德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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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教师专业发展 |
3 |
①有促进教师专业发展的年度培训计划及教师自我发展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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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鼓励、支持教师参与各类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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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教师主动发展,综合素质不断提高,有教研学术论文、荣誉称号、业务称号等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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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优秀教师团队建设 |
2 |
①注重教师队伍可持续发展,有名师和骨干教师培养规划,措施合理,保障到位,有骨干教师、青年教师成长年度培养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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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教师评价 |
2 |
①建立促进教师发展的评价体系,评价体系科学、合理,符合上级要求和学校实际,可操作性强。有详实的过程性材料,充分发挥评价的督促和激励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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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学生 发展 (10分) |
1.基础素养 |
7 |
①注重学生的全面发展。教育教学中体现道德品质、公民素养、交流与合作能力、审美与表现能力、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等基础素养的培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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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学业成绩 |
3 |
①学生对所参加的培训项目的基础知识或基本技能达到预期目标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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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各学科学业水平测试或特长技能考核合格率高,学业水平或综合素养提高幅度明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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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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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办学 满意度 (7分) |
1.教师评价 |
2 |
①教师身心健康,有职业认同感和幸福感。没有明显的职业倦怠感,能以饱满的热情投入教育教学工作,对学校认可度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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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家长评价 |
2 |
①重视家庭教育工作,开展多种形式的家校互动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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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家长对学校教育教学与管理认可度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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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信访投诉 |
3 |
①教育行政部门接收信访投诉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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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奖励(3分) |
3 |
①举办者当年投入办学经费达当年收益的50%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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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按要求完成教育部门交办的工作任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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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票否决 |
①因管理不善发生严重群体事件、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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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办学地址与审批地址不一致且未完善迁址手续,未到教育部门申请复核、审批的不予年检,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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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擅自扩大或缩小培训机构场地,使用简易建筑、地下室、半地下室、危房和其他有安全隐患或不适于教育培训活动的房屋作为培训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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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擅自变更机构名称、类别、举办者,未到主管部门备案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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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违反规定招生,或者在招生过程中存在欺诈、恶意竞争等扰乱招生秩序、破坏平等竞争环境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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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因管理不善引发大面积负面舆论或上访事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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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非法集资办学或存在挪用和抽逃办学经费的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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⑧违反师德师风建设要求、影响恶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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⑨机构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或非法聘任外籍人员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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⑩其他严重违反校外培训机构管理相关规定,影响恶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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