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据】安徽省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皖政〔2012〕124号),培育一批生产经营规模大、服务功能强、产品质量优、民主管理好的示范社,为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树立示范典型。省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领导小组制定了《安徽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示范社评审工作由各级农业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推荐、申报和评审工作。要加强对示范社的监督管理,做好指导、扶持和服务工作。建立运行监测制度,实行动态管理,注重提高示范社建设水平,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推动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健康发展。
安徽省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领导小组
2013年3月15日
安徽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方案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皖政〔2012〕124号),全省每年择优培育扶持100个经营规模大、服务功能强、产品质量优、民主管理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率先成为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示范带动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示范社申报条件
(一)依法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登记设立,运行2年以上。
(二)证照齐全: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齐全。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独立的银行账号。
(三)组织机构健全:按照章程规定,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三会”健全,并设有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内部工作机构。
(四)内部制度健全:有符合条件的财会人员,建立了财务管理、成员账户、盈余分配,培训、质量追溯等制度。
(五)带动能力较强
1.种植业专业合作社成员达到150户以上。
2.畜禽、水产及其他养殖专业合作社成员达到100户以上。
3.水果、茶叶、蚕桑、油茶、药材种植等专业合作社成员达到100户以上。
4.土地流转专业合作社成员达到100户以上。
5.农机专业合作社成员达到30户以上。
6.农民用水专业合作社成员达到50户以上。
7.其他产业及类型专业合作社成员达到50户以上。
8.带动非成员户达到300户以上。
(六)生产经营规模较大
1.粮棉油生产专业合作社统一生产经营面积达到2000亩以上。
2.蔬菜生产专业合作社统一生产经营面积达到:露地蔬菜500亩以上,大棚蔬菜100亩以上。
3.畜牧养殖专业合作社年饲养量达到:生猪年出栏10000头,奶牛年存栏300头,肉牛年出栏1000头,肉鸡年出栏300000只,蛋鸡年存栏50000只,鸭(鹅)年存栏30000只。
4.水果、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统一生产经营面积达到1000亩以上。
5.苗木、花卉、毛竹、油茶、板栗等经济林生产经营面积2000亩以上。
6.土地流转专业合作社面积达到1000亩以上。
7.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养殖水面:池塘面积达到500亩以上或湖泊、水库等5000亩以上。
8.从事农田作业服务的农机专业合作社拥有大中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插秧机等动力机械20台以上,从事其他农机服务的农机专业合作社拥有相应机械设备10台(套)以上,年作业服务面积20000亩以上或年农机经营服务收入100万元以上。
9.茶叶专业合作社茶园面积达到5000亩以上。
10.蚕桑专业合作社桑园面积达到1000亩以上或蚕茧产量达到50吨以上。
11.农民用水专业合作社灌溉面积达到20000亩以上。
12.其他产业及类型专业合作社按业绩评定,申报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七)社会声誉良好
1.遵纪守法,社风清明,诚实守信,在当地影响大,示范带动作用强。
2.没有发生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不良事件,没有行业通报批评、媒体曝光等不良记录。
(八)被评为上年或当年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
二、示范社建设标准
(一)章程制度完善
1.参照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结合本社实际制订了完善的合作社章程。
2.有成员加入和退社制度。
3.有健全的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及会议召集、议事表决制度和社务公开制度。
4.有明确的理事会及理事长、监事会及监事长职责和内设工作机构负责人的岗位责任制度。
5.有完善的财务管理、财务公开、盈余分配等制度。
6.有安全生产管理、产品生产记录、产品质量追溯制度。
7.有经营管理人员和档案管理制度及其它内部规章制度。
(二)运行管理民主
1.实行民主决策。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代表)大会,并有完整的会议记录和所有出席成员(代表)会议的成员签名。大会选举、重大事项表决、重大财产处置等事项实行一人一票制,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超过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
2.实行民主管理。理事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并有完整的会议记录。
3.实行民主监督。监事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并有完整的会议记录。每年于年中和年底对本社社务、财务进行公开,接受成员监督。
(三)财务管理规范
1.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和业务需要设置会计账薄,编制会计报表,或委托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财会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合作社的财会人员。
2.根据章程规定提取公积金,并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记入成员账户。
3.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返还盈余等。
4.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非农产品生产的专业合作社要有健全的盈余分配制度。
5.各级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账户。
6.每年组织编制合作社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或亏损处理方案、财务状况说明书,并经过监事会审核,接受成员质询;监事会负责对本社财务进行内部审计,或由成员(代表)大会委托审计机构对本社财务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向成员(代表)大会报告。
7.自觉接受当地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其财务会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合作社的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和成员权益变动表应于每季度末报送县农委负责合作社工作的业务部门进行审查备案。
(四)市场竞争力强
1.合作社涉及的主要产业是县级或县级以上行政区域优势主导产业或特色产业。
2.生产经营规模高于当地同产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平均水平。
3.生产食用农产品的专业合作社所有成员能够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完整记录生产全过程,实现产品质量可追溯。
4.生产食用农产品的专业合作社产品实行统一的生产技术规程和质量标准,拥有注册商标,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或农产品地理标志认定。
5.生产食用农产品的专业合作社在城市社区建立连锁店、直销点、专柜、代销点,开展网上营销,流通渠道稳定顺畅。
(五)服务成效明显
1.入社成员数量高于本县(市、区)同行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平均水平,农民占成员总数的80%以上,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超过成员总数的5%。
2.为成员提供信息、技术培训、家庭生产经营指导、农机维修、农资供应、农产品销售等服务。成员主要生产资料(初入社自带固定资产除外)统一购买率、主要农产品统一销售(提供)率超过80%,新品种、新技术普及推广。
3.成员户收入高于当地同行业非成员农户收入30%。
(六)信息化建设水平高
1.配有电脑等硬件设备。
2.建立了专业网站。
3.有2-3名专(兼)职信息员(其中合作社负责人1名)。
4.加入“安徽农民专业合作社网”,应用信息平台了解市场信息和发布本社产品及服务信息,开展农产品电子商务。
三、示范社评审办法
(一)推荐
由县(市、区)农委根据申报条件和建设标准,认真研究,择优推荐,按照推荐数大于审定数20%,全省共推荐120个合作社,同等条件下,开展农产品加工、直供直销、信用合作以及成立党组织、积极参加省级以上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各项重大活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优先推荐。
(二)审查
县(市、区)农委推荐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推荐表及相关申报材料报市农委审核。
(三)审定
1.专家评审:省农委组织专家评审,按照得分高低依次产生100个省级示范社初选名单。
2.审查批准:将专家评审组评审结果提交省农委主任办公会研究后报省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领导小组审核认定。
3.公示:对评审出的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在有关媒体公示,无异议,以省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领导小组文件公布评审结果。
四、示范社运行监测
建立省级示范社动态监测制度,对其运行情况进行评价,为省级示范社的动态管理提供依据,为有关政策的制定提供参考。监测评价为两年一次,具体程序:
1.报送基础材料。省级示范社在监测年份的3月10日前,将本社发展情况报所在县(市、区)农委。材料包括:省级示范社发展情况统计表、合作社成员产品交易、盈余分配、成员增收、涉农项目实施等情况,享受税费减免、财政扶持、金融支持、用地用电等优惠政策落实情况。
2.材料汇总与核查。县(市、区)农委对所辖区域省级示范社所报材料进行汇总、核查。核查无误后,报省农委。省农委组织专家对省级示范社监测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合格与不合格评审意见,报省领导小组审定。
3.监测不合格的,取消其省级示范社资格,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五、示范社评审结果应用
被评为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由省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领导小组授牌,通过媒体等方式进行宣传,各级财政和金融部门要给予重点扶持,推荐申报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优先安排承担国家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建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