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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目录清单

2024-01-05 16:16来源:霍山县卫健委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序号 部门 事项类型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公开时限 公开主体 公开渠道 咨询电话及网上咨询方式
229 卫健委 行政强制 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等三类情形的临时控制措施 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的临时控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一)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在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危害状态得到有效控制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解除控制措施;(二)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在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危害状态得到有效控制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解除控制措施;(三)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在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危害状态得到有效控制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解除控制措施。 1.立案阶段责任:对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社会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的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违法行为,符合立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后,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给相关部门或举报人。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合议,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予以销案。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以行政处罚。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通过法定方式送达给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加盖案件承办人印章,归档保存。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办事指南、过程信息自制作或者获取该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结果信息自制作或者获取该信息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行政审批部门,卫健部门 政府网站、政务公开专区 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咨询电话:0564-5022956;网上咨询方式暂无
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的临时控制措施
230 卫健委 行政强制 强制消毒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条: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或者按照其提出的卫生要求,进行严格消毒处理;拒绝消毒处理的,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强制消毒处理。 1.立案阶段责任:对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社会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的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违法行为,符合立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后,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给相关部门或举报人。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合议,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予以销案。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以行政处罚。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通过法定方式送达给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加盖案件承办人印章,归档保存。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1 卫健委 行政强制 强制封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临时控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发现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如不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可以采取封闭公共饮用水源、封存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或者暂停销售的临时控制措施,并予以检验或者进行消毒。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应当予以销毁;对未被污染的食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解除控制措施。 1.立案阶段责任:对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社会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的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违法行为,符合立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后,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给相关部门或举报人。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合议,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予以销案。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以行政处罚。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通过法定方式送达给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加盖案件承办人印章,归档保存。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2 卫健委 行政强制 查封或者暂扣涉嫌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四)查封或者暂扣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 1.立案阶段责任:对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社会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的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违法行为,符合立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后,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给相关部门或举报人。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合议,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予以销案。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以行政处罚。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通过法定方式送达给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加盖案件承办人印章,归档保存。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