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山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对霍山县彩虹印刷厂的行政处罚结果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法定代表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当前状态 | 公示期限 | 地方编码 | 数据更新时间戳 | 公开状态 | 信息项名称 | 处罚名称 |
霍山县彩虹印刷厂 | 孙长城 | (霍)文综罚字〔2024〕3号 | 未建立印刷品交付制度 | 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证照齐全,正常经营,在经营场所内没有张贴印刷业五项制度,现场负责人也无法提供印刷品交付登记簿。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制定。”的规定。应当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印刷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的”处罚。 | 警告 | 警告 | 2024-04-12 | 2027-04-12 | 2027-04-12 | 霍山县文化旅游体育局(霍山县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 | 113414270032426111 | 有效 | 三年 | 341525 | 2024-04-17 | 公开 | 未建立印刷品交付制度 | 未建立印刷品交付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