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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六环(霍山)不罚〔2024〕1号

2024-04-19 16:25作者:何亚东来源:霍山县生态环境分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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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8H

法定代表人:高峰

地址:安徽省六安市霍山经济开发区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4年3月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单位精加工车间生产废水未完全收集处理,利用沟渠直接排放至市政污水管网。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适格主体的情况;                                                                                         2、2024年3月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年3月8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精加工车间生产废水未完全收集,利用沟渠排放至市政污水管网的情况;

3、2024年3月8日现场照片证据4张,证明精加工车间生产废水未完全收集,利用沟渠排放至市政污水管网及现场采样的情况;                                        4、环评批复及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应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情况;

5、《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能及时收到执法文书的情况;

6、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接受调查人的身份提供资料及签字确认等合法有效;

7、六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平面图一份,证明车间布局及采样点位情况;

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一份,证明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情况;

9、《检测报告》一份,证明精加工车间外排的生产废水污染因子浓度情况;

10、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收集和处理产生的全部废水,防止污染环境。含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工业废水应当分类收集和处理,不得稀释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4月10日以《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皖六环(霍山)不罚告〔2024〕1号)告知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依照《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生态环境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及关于印发《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通知(沪环规【2023】5号)相关规定,经六安市霍山县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研究讨论,鉴于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未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属于轻微环境违法,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你单位应引以为戒,加强环境管理,规范排污行为,压实生态环境保护岗位责任,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各项主体责任要求。

你单位如不服本不予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六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金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