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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六环(霍山)罚〔2024〕3号

2024-04-19 16:19作者:何亚东来源:霍山县生态环境分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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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9E2XY

法定代表人: 蒋伟人

地址: 霍山县经济开发区安园大道(七彩公司院内)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4年3月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单位2024年3月24日夜因打雷停电致使切割车间停产,切割循环水回流至沉淀循环池,因无法循环使用,导致沉淀循环池满溢,期间,你单位未采取相应应急措施,沉淀循环池内强碱性废水溢流至排污口进入市政污水管网。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适格主体的情况;

2、2024年3月2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年3月26日、28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切割循环水池满溢,未采取相应应急措施,强碱性废水排放至市政污水管网的情况;

3、2024年3月25日、26日现场照片证据3张,证明切割循环水池满溢,未采取相应应急措施,强碱性废水排放至市政污水管网的情况;

4、环评批复及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应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情况;

5、《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能及时收到执法文书的情况;

6、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接受调查人的身份提供资料及签字确认等合法有效;

7、六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平面图一份,证明车间及防治污染设施布局情况;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4月1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六环(霍山)罚告〔2024〕3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的规定,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皖环发【2020】20号表14裁量标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二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六安霍山支行 户名:霍山县非税收入管理中心 账号:1314***73)。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六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金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霍山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18日